摘要:
为区别集中市场或柜台买卖市场交易的商品或服务金管会修正金融服务业确保金融商品或服务适合金融消费者办法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修正「金融服务业确保金融商品或服务适合金融消费者办法第5条及第12条条文」,并表示,未来对于受托买卖集中市场或柜台买卖市场交易的黄金、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及期货信托基金等金融商品,将排除同办法第5条投资型金融商品或服务的适用范围。
金管会指出,有监于现行金融服务业确保金融商品或服务适合金融消费者办法第5条第8款规定,关于受托买卖非集中市场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质的外国有价证券业务,属于投资型金融商品或服务,应依同办法第4条规定充分了解金融消费者的相关资料及依不同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特性,建立差异化的事前审查机制,以确保该商品或服务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相反的,如果是受托买卖集中市场交易的具有衍生性商品性质的外国有价证券时,即不适用有关投资型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规定。所以为配合集中市场及柜台买卖市场新增业务的关系,此次修正同办法第5条第7款、第10款及第11款规定,将受托买卖集中市场或柜台买卖市场交易的黄金、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及期货信托基金排除适用有关投资型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规定。
金管进一步指出,由于近年来陆续开放多项业务,包括黄金柜台买卖交易、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及指数股票型期货信托基金在集中市场或柜台买卖市场交易,考量到此等集中市场或柜台买卖市场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均是标准化且透明度高的金融商品或服务,所以将上述的金融商品或服务排除在投资型金融商品或服务的适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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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消费者办法 金管会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