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修正「境外结构型商品管理规则部分条文」,未来境外结构型商品销售予专业投资人部分,新增高净值投资法人为销售对象,同时开放以非专业投资人为对象的境外结构型商品,得以人民币计价。
金管会表示,本次修正主旨在于简化以专业机构投资人为销售对象的境外结构型商品审查程序,并放宽部分商品连结标的,达到促进金融业发展及因应市场需求目的。考量部分高净值投资法人具有财务上金融商品的大量投资需求,且其资产规模、风险承担能力,及金融商品专业知识、投资经验都与专业机构投资人相当,所以基于便利该类法人投资人得透过境内金融机构及时投资多元境外结构型商品,并同时扩大境内金融机构服务范围,新修境外结构型商品管理规则第3条第3项第2款规定新增「高净值投资法人」属于专业投资人,并将其资格条件进行规范。
金管会指出,为简化境外结构型商品销售程序,考量专业机构投资人及高净值投资法人多具有专业知识及投资经验等情,新修境外结构型商品管理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放宽境外结构型商品以专业机构投资人或高净值投资法人为受托或销售对象者,不适用本规则有关发行人或总代理人规定,另对于外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境外结构型商品及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也排除适用本规则。另放宽以专业机构投资人为对象的境外结构型商品,得以符合同规则第17条第2项规定条件的未具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性质之境外基金为连结标的。
金管会说明,由于投资人具有人民币商品之投资需求,而人民币计价的境外结构型商品,其商品风险与其他计价币别商品并无显着差异。因此为满足投资需求,新修境外结构型商品管理规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开放以非专业投资人为对象的境外结构型商品,得以人民币计价。且为利金融电子交易,开放得以电子设备告知境外结构型商品投资人须知之重要内容。另为发挥融机构跨国经营之集团综效,放宽国内金融机构于境外设有子公司者,得由国内金融机构担任境外子公司所发行或保证的境外结构型商品总代理人。
标签: 境外结构型商品管理规则 境外结构型商品 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