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东居民大病保险向重大疾病患者倾斜封顶线提高至30万。
2014年3月,山东省政府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确定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在完善多层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上走在了全国前列。从2014起,大病保险累计对136.17万人次补偿医疗费用28.36亿元,有效缓解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山东大病保险由全省统一资金筹集和拨付。统一确定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参保个人不缴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数和人均筹资标准,核算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将资金总额的80%拨付至经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剩余的20%经考核评估后拨付。
山东大病保险全省统一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从今年开始,居民大病保险全部过渡为按额度补偿,不再区分病种。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
山东大病保险由全省统一支付标准。2015年,按照每人32元的标准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全省共筹集大病保险资金23亿元。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山东大病保险全省统一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今年,我省重新招标确定了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确定由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太平洋寿险三家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利用其专业优势,提高居民大病保险的运行质量和效率。为做到大病保险资金运作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盈利及成本不超过当年筹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2%,超过2%的部分返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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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山东居民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