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航空公司延误补偿标准:西部、春秋等航司无论何种原因取消都不提供经济补偿。
经常坐飞机的人最近可能听说一个消息,中国第一部《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其中对“航班延误”赔偿进行了新的规定。
1月9日,国内42家航空公司终于公布了航班延误补偿标准。
注:以下延误补偿均指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航空公司的原因。
西部航空、乌鲁木齐航空、春秋航空、广西北部湾航空、九元航空、桂林航空:
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不提供经济补偿。
国航、南航、东航、昆明航空、重庆航空、东海航空:
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或者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我们将向您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
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
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400元。
东方航空的补偿条件中多了“商务” 造成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这一补充条件,对旅客进行补偿的可能是东航自身,也可能是东航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除上述补偿条件外,山东航空、大连航空、国航蒙古公司还增加了一条:我们将根据并尊重您本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任意一种方式予以兑现。
上海航空、东航云南分公司:
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每位旅客最低补偿人民币200元;
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最低补偿人民币400元。
海航、深航、大新华航空、首都航空、祥鹏航空、天津航空、川航、青岛航空:
延误4(含)至8小时之内,补偿人民币200元或者等额积分;
延误8小时(含)以上,补偿人民币400元或等额积分。
多种原因导致航班持续延误,以其中航空公司原因所致延误时段计算延误时间,并按照前述标准提供经济补偿。
奥凯航空:
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含)小于6小时并且已经按公司服务标准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并补偿人民币100元;
延误时间超过6小时(含)小于8小时并且已经按公司服务标准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并补偿人民币200元;
延误时间超过8小时(含)以上并且已经按公司服务标准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并补偿人民币300元;
持婴儿票,公司免票、优惠票的旅客不予补偿;
华夏航空、长龙航空、瑞丽航空:
延误时间大于4小时(含)小于8 小时,给予每位旅客100 元人民币补偿;
延误时间大于8 小时(含)以上,给予每位旅客200 元人民币补偿。
扬子江航空、福州航空:
延误4(含)至8小时之内,补偿人民币200元;
延误8小时(含)以上,补偿人民币300元。
成都航空:
因成都航空原因航班延误、取消、次日补班。
延误时间4(含)—8 小时,补偿给旅客最高不超过200 元/人;
延误 8(含)小时以上,补偿给旅客最高不超过 400 元/人;
儿童按成人补偿金额的 50%标准进行补偿,婴儿补偿标准统一为 50 元/人。
西藏航空:
延误0-4 小时无补偿,
4 (含)-8 小时每人补偿200 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8(含)小时以上每人补偿400 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儿童和占座婴儿减半执行,不占座婴儿无补偿;
由于西藏航原因导致航班延误4 (含)-8 小时,由西藏航视情况安排住宿;
延误8 (含)小时以上的需安排旅客住宿;
厦门航空:
根据给予经济补偿的航班延误时间长短和被延误航班的航程时间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标准如下表:
4小时以上,小于等于300元。
采用现场现金补偿、免票或通过“致歉函”给予事后补偿三种方式进行经济补偿。
吉祥航空:
延误4小时(含)以内,给予服务补偿;
延误超过4小时以上的,除给予服务补偿外,还给予经济补偿。
因非吉祥航空原因造成的延误给予服务补偿。
持吉祥航空会员积分兑换机票的旅客在此补偿范围内。
持吉祥航空免/折票的旅客不在经济补偿范围内。经济补偿方式有两种,根据旅客需要任选一种执行:
(1) 延误4小时- 6小时(含)
a. 现金:200 元;
b. 与相应补偿现金等值的会员积分补偿(即200分);
(2)延误6 - 8小时(含)
a. 现金:300 元;
b. 与相应补偿现金等值的会员积分补偿(即300分);
(3)延误8小时以上
a. 现金:400 元;
b. 与相应补偿现金等值的会员积分补偿(即400分);
江西航空:
延误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航程≤90分钟,现金补偿标准为200元;
延误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航程>90分钟,现金补偿标准为300元;
延误八小时以上,现金补偿标准为400元。
云南红土航空:
延误4-6小时内含4小时,每位旅客按100元补偿;
延误6-8小时,每位旅客按200元补偿;
延误8小时以上,每位旅客按不超过300元补偿。
同时您也可以选择里程积分、机票折扣券等补偿方式。
多彩贵州航空:
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含)小于8小时并且已经按公司服务标准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并补偿人民币200元;
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关于航班延误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 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四)国内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当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务。
第三十三条 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由于流量控制、军事活动等原因造成机上延误的,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第三十五条 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游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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