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促进会是政府对光伏农业行业决策的参谋,是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本促进会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山东省光伏农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促进会的性质:促进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性社会组织,由全省农业及光伏行业的生产、流通、科研、信息、金融、投资、建设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合法社会团体,是在政府指导下进行行业自律的行业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促进会的宗旨:团结、组织热心于发展光伏农业的生产、流通、科研、信息、金融、投资、建设、教育、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及相关必发娱乐老虎工作者;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崇尚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民主办会;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发展光伏农业、促进经济低碳绿色运行为中心,实施必发娱乐老虎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开展光伏农业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做好技术示范和普及推广,促进必发娱乐老虎与经济的良性融合,加速必发娱乐老虎成果转化,实现技术、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合法利益,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促进会是政府对光伏农业行业决策的参谋,是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本促进会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促进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1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促进会的业务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时与行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配合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指导会员单位进行依法、有效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促进会章程、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质量、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四)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及市场调查报告。
(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与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政策制定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参与行业重大投资、项目改造与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六)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行业标准制订及行业准入条件的审定,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山东光伏农业网》网站,建立行业的法律、政策、技术、信息、管理、市场等信息平台。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承担光伏农业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承接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把关及监理,参与、协助重大项目的招投标。
(八)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行业资质认证、质量鉴定、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必发娱乐老虎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九)组织会员单位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共同指导、规范和服务会员企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举办行业论坛、观摩、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筹办行业相关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现场交流会;培育行业品牌,推荐名牌产品,鼓励先进技术研发。
(十)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十一)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范围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促进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热爱光伏农业事业,拥护本促进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积极提出申请。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光伏、农业、光伏农业及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经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四)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或经促进会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相关人员,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促进会可聘任有关人员担任名誉会长、顾问或理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批准,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三)由秘书处统一发放会员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提请促进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五)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促进会章程,执行本促进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促进会、本行业合法权益;积极带头进行行业自律;
(三)承担本促进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促进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促进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累计二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按规定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数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自动退会或除名,将在促进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告,并依此视为送达。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方法召开。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而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促进会会长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促进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因特殊需要促进会可设常务副会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促进会常设机构为促进会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一名副会长兼任,在会长领导下负责促进会的各项日常工作。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促进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会长负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经济实体收入;
(三)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团体会员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条: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促进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劳动保险及差旅费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促进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山东省光伏农业促进会理事会。
游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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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光伏农业促进会 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