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岁的徐强(化名)2011年去世后,家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孰料,照顾徐强近10年的保姆李某霞拿着老人2008年5月12日手写的三份遗嘱,称对其中一套房产有继承权。写遗嘱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徐强,其遗嘱是否具有效力成为争议焦点。经司法鉴定,徐强在写遗嘱前20天已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且其书写项目评估结果为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广州中院据此维持原判,认定徐强的自书遗嘱没有效力,其遗产按法定继承。
老人去世后人办公证继承房产
保姆拿出三份遗嘱诉称获赠与
徐强是一位离休干部,2011年10月去世,享年85岁。
2008年5月12日,徐强手写了三份遗嘱,内容几乎一样,均写着"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某霞,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某霞争夺。徐强2008年5月12日"。
徐强与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大儿子和大女儿先于徐强去世。徐强去世后,其后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徐强遗产,并共同确认,徐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因其他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徐强的女儿占其中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孙子占另一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
保姆李某霞拿着徐强写的三份自书遗嘱告上法庭,自称从2001年开始担任徐强的家庭保姆,照顾老人。徐强将一套房屋给她,是感谢这么多年她尽心尽力的照顾。
徐强的女儿徐丽(化名)认为,2008年5月12日徐强的自书遗嘱三份是无效的,连续出具三份遗嘱与常理不符。
痴呆老人去世,保姆持遗嘱称房子自己继承
她认为,徐强从2008年5月7日起多次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三份遗嘱即使是徐强所写,也是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书写,不是徐强的真实意思表示。
还有证人称,2011年1月27日徐强立下口头遗嘱,称一套房留给后人,另一套房因是女儿实际出资,因此留给女儿徐丽。徐强的后人还拿出一家餐饮企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7月1日李某霞在该公司兼职小时工。当时徐强已在ICU病房,无需保姆贴身照顾,因此保姆的行为不符合照顾徐强终生的表述。
判决
患阿尔茨海默病期间所书遗嘱无效
徐强的后人申请对徐强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经鉴定,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期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法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结合徐强自2008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呈持续病程,逐渐加重,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2008年4月22日MMSE(简易智力状态检查)得分21分,提示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其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不能预见遗赠房屋行为的后果,不具备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能力,且其在书写项目得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可见徐强在2008年5月期间也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认定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焦点
阿尔茨海默病是否影响遗嘱效力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霞提供的徐强的自书遗赠是否有效,徐强遗产的两位继承人是否应赔偿款项给李某霞。
一审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诉求之后,李某霞提起上诉,称在法院进行鉴定机构摇珠过程中,四个鉴定机构具有同等资质,其中三个鉴定机构均表示依据本案材料,无法进行行为能力及精神鉴定,足以说明本案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医学条件。况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徐强无法写出完整句子,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明显与其提交的徐强所写的三份遗嘱相矛盾。
徐强的后人则称,徐强2008年5月12日仍处于阿尔茨海默病期间,且情绪异常。李某霞亦确认徐强5月12日当天突发高烧。同时,MMSE量表显示徐强不具备书写能力,但仍可进行摹仿。结合徐强的病史、5月12日的精神状态及MMSE量表,不排除徐强是按照他人事先写好的遗嘱进行摹仿。
此外,徐强的晚辈与徐强感情深厚、关系亲密,徐强将房屋如此巨额的财产不留给后人,转赠他人不符常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徐强书写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此,原审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依据徐强的门诊病历、出入院资料、MR诊断报告书、MMSE量表等材料,并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并陈述意见的情况下,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
李某霞称该鉴定仅询问了案件利害关系人即做出,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报告显示,该报告参考的材料除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外,还有头颅CT等影像学检查结果。
徐强的MMSE测试量表显示,徐强无法自主书写完整句子,但具有抄写能力,故徐强实际书写了涉案遗嘱的情况与该量表测试结果并不冲突,亦无法排除该遗嘱系抄写的合理怀疑。
此外,李某霞照顾徐强是其作为保姆的职务行为,已经获得相应报酬,亦不存在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需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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