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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骗局1040阳光工程被宣判 主犯二审获刑7年

2018年04月03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云淡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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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俗话说:“竹篮打水一场空”。可不少人被蛊惑、引诱,总是抱有“竹篮也可打上一篮水”的幻想,结果误入传销路。从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3月12日,徐州法院公开宣判一起“1040阳光工程”特大传销案,最高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罚款25万。

  俗话说:“竹篮打水一场空”。可不少人被蛊惑、引诱,总是抱有“竹篮也可打上一篮水”的幻想,结果误入传销路。从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3月12日,徐州法院公开宣判一起“1040阳光工程”特大传销案,最高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罚款25万。
  据查,2012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潘某华、王某贞、仉某英、李某英、刘某辉、冉某、司某、冷某、曲某9人先后伙同他人在江苏省南京市、徐州市以投资“1040阳光工程”(又名“1040连锁经营业”)为名,要求参加者最低缴纳3800元,最高缴纳69800元获得加入资格,鼓吹最终回报1040万元”对成员进行欺骗,鼓动成员积极发展下线购买份额以牟取非法利益,并按照“五级三晋制”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截至案发,潘某华管理、发展下线达400余人,王某贞管理、发展下线达150余人,仉某英管理、发展下线达160余人,李某英管理、发展下线达200余人,刘某辉管理、发展下线达140余人,冉某管理、发展下线达60余人,司某管理、发展下线达60余人,冷某管理、发展下线达50余人,曲某管理、发展下线达50余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潘某华、王某贞、刘某辉、冷某、冉某、司某、曲某处扣押128.09万元、144.09万元、22.81万元、3.07万元、3.65万元、1.02万元、0.36万元。

  2017年11月1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潘某华、王某贞、仉某英、李某英、刘某辉、冉某、司某、冷某、曲某9名被告作出刑事判决。

  判处被告人潘某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贞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判处被告人仉某英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17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英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辉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宣判后,刘某辉以原判决认定其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达140余人证据不足,其实际仅发展20余人为由提出上诉。

  经查,刘某辉到案后稳定供述其于2013年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按照五级三进制升任为总管,而后被潘士华任命为区域总裁,负责区域内的传销人员综合管理、职务任命、信息传达、工资发放等工作。其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有150至200人,并亲手绘制其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构成图。
  同案犯的供述与刘某辉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刘某辉在传销组织中的任职及职权,同案犯绘制的传销组织人员构成图与刘某辉绘制的人员构成图相互印证,证实刘某辉在该传销组织中的层级及下线传销人员的层级和数量。最终认定刘某辉组织、领导传销人员的数量为140余人,该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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