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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女员工拒绝加班被解雇
2014年10月29日 10:55 街头巷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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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金地】小编获悉,重庆一女子连续工作11小时后,此女员工拒绝加班被解雇。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焊接工胡女士拒绝加班,遭某电源公司罚款200元并被解雇。胡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定向法院起诉。近日,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公司支付胡女士工资1800余元及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

  2009年8月,垫江的胡女士进入某电源公司上班,从事激光焊接工作。

  去年9月5日下午下班后,公司要求她继续加班工作。胡女士回忆称,当天她从早晨7点上班,直至下午6点,其间吃过午饭后也没有休息,已连续工作了11个小时。对于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她加班到晚上12点的要求,她没有接受,下班后就回家了。第二天,胡女士仍照常上班。

  同月7日,公司以胡女士等四名女员工在2013年9月5日晚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胡女士等四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解除了与胡女士等四人的劳动关系。胡女士等四人不服从处罚决定,与公司发生纠纷。

  去年9月7日下午起,胡女士未到公司上班。因拒绝加班被解雇的胡女士向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赔偿其经济损失,支付拖欠的工资1800余元和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去年12月2日,该委作出裁决:公司撤销对胡女士的处罚决定、解除该公司与胡女士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胡女士2013年8月至9月的工资1800余元和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随后诉至法院,请求不予支付胡女士经济补偿金。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某电源公司要求胡女士加班,应与胡女士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该案中,公司因胡女士拒绝加班而作出处罚决定,是变相强迫加班,违反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禁止性规定,员工有权拒绝。

  此外,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但因胡女士在审理中只请求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系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故对此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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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女员工拒绝加班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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