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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安全区域制度等 青岛发布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06月05日 14:27 教育 来源:青岛新闻网 编辑:李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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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周边200米划为“安全区”

·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和安全员

·建立新录用人员背景审查制度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我市发布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教育局6月5日发布《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涉及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安全教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7章共计77条细则,该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与以前我市发布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相比,此次意见稿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学校、学生、家庭、社会之间的义务与责任,更加强调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科学系统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

意见稿提到,建立安全区域制度,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校园周边200米划定为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相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活动监管以及治安状况、交通秩序的整治。严禁在学校安全区域内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严禁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棋牌游艺、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严禁在校门两侧50米范围内停放机动车辆,严禁在校门两侧100米范围内堆放杂物、违章搭建、占路经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在学校围墙或建筑物旁边建设工程。

建立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完善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建立学校及周边安全网上快速巡查系统,加强对学校门口和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巡逻,制止和依法处理围堵学校、殴打教职工等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校园周边区域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五十米内安排警力重点守护。

加强学校周边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加大对学校周边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场所的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固定门店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和经营不合格食品、文体用具、儿童玩具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学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和流动无照经营、店外经营、违法建设、乱堆物料、散发小广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专职保安员由举办者负责配备。学校专职保安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年龄不超过50岁。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组织学校体育教师、后勤管理人员等建立护校队伍,联合公安民警、协辅警、家长志愿者、社区巡防人员等建立护学岗队伍。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车辆入校登记及核验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学校。学校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在校期间禁止校外无关人员进入。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活动场所,应当经教育部门与体育部门批准,校外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段进入。学校应当建设安防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实现与属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接警中心联网。

幼儿园儿童、小学学生在上课期间,在没有其他教师接替的情况下,任课教师不得离开教室。学校组织的师生研学旅行、综合实践、职业体验、社会志愿服务等校外集体活动,应当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学校应当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教育,严格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公开工作机构和举报电话,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早期预警、事故处理和事故干预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学校应当建立新录用教职工和外聘人员身份核查和背景审查制度,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有精神病史人员入校工作。

学校应当按规定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接受能力以及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采取合理有效方式开展防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毒品、酗酒、性侵害、网络沉迷,以及加强国防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和药品安全、网络安全、卫生防疫、心理健康、预防青少年犯罪等专题教育,教育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小学应当组织学生开展游泳训练,帮助学生掌握游泳技能,提高预防溺水事故能力。高级中学应当结合军训组织学生开展心肺复苏训练,帮助学生掌握初级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

中小学应当每月、幼儿园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寄宿制学校每年应当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通勤车)的学校每年应当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校车(通勤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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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校园周边200米划为“安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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