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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2016年03月01日 15:57 法律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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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回答记者提问。该解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共计22个条文。这也是关于物权法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月起正式实施。

  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可以说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出台也备受关注。

  近期城市规划管理意见提到今后原则上不再封闭建小区,道路将公共化的规定。“开放小区”是大众热议焦点,这一政策是否跟物权法相关解释相悖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程新文认为,此举目的在于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是贯彻共享发展理念的体现,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符合当今时代发展趋势。而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发挥物的最大效应。

  程新文表示,对于涉及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共有权权益保障等问题,从法律角度看,还需要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司法机关会对此密切关注,对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纠纷。

  近年来,有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实践中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针对机动车转让中债权人对于已经转让但没有过户的车辆主张债权的问题,程新文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程新文进一步说,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故从法律条文的本身涵义以及法律整体的逻辑体系看,其权利应优先于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权利冲突类型为导向,遵循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法规则,通过排除转让人的债权人作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第三人”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来自: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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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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