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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指南 让“菜篮子”拎得更明白!
2022年08月18日 08:54 城市之窗 来源:青岛新闻网 编辑: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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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明码标价工作跟上城市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升,提升明码标价的规范化、美观度。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用服务型执法的工作思维,专门针对农贸市场发出了《青岛市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指南》,提出了“5种行市、3个要素、1个自由选择”的明码标价工作要求,引导市场开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切实提升农贸市场明码标价规范化水平。这是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内首次以工作指南的形式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责任义务进行明确和指导。

《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农贸市场诚信经营,围绕如何做好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进行指导。要求市场开办者落实好主体责任,增强服务型执法观念,督促场内经营者标明商品和服务价格,提倡为场内经营者统一提供方便、实用、整齐、醒目的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用品。要求市场开办者严格规范散装商品、水产品、定量包装商品、加工服务和餐饮服务等5种行市的明码标价,要求公示做到价格、币种、计价单位3个要素必须齐全,允许经营者对标价牌、价目表、展示板、胶粘标签等可以自由选择1种形式,只要美观、明了、规范即可,将明码标价工作有效推进。

据介绍,下一步,青岛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全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农贸市场标价水平,宣传引导农贸市场、商户诚信守法经营,逐步实现农贸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全面公示,让老百姓的“菜篮子”拎得明明白白。

《青岛市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指南》

2022年7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贸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内各类经营者规范做好明码标价,降低价格违法风险,特制作《青岛市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指南》并公告如下: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农贸市场的开办者,是农贸市场落实国家明码标价管理要求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的经营项目收费公示,做好对进场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宣传、普法、管理等工作,督促市场内各类经营者按规定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强化明码标价意识,规范市场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三)为方便统一管理,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或公示栏等,公布整个市场当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市场开办者应当为场内经营者统一提供方便、实用、醒目的价格标签或价目表等标价设施。

(四)充分运用市场开办方的有效管理手段,将执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等农贸市场内经营者价格守法义务内容纳入租赁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

二、农贸市场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农贸市场内的各类经营者,是落实国家明码标价管理要求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使用价格板(牌)、标价签、价目表、电子屏幕或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醒目、计价单位齐全、货签对位。

1.销售瓜果、蔬菜、肉类、豆制品、熟制品、散装干货、散装粮食等常规散装商品的,可灵活采取标价牌、标价签、展示板等适当方式进行标价,逐类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

2.销售水产品的,可使用悬挂式标价牌、防水标价牌或价目展示板等,逐类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

3.销售定量包装的干货、粮油、调味品或其他体积较小商品的,可使用商品标签,或者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外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

4.提供加工服务的,可统一使用价格板(牌)或价目表,标明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内容等。

5.提供餐饮服务的,可统一使用价格板(牌)或价目表,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

(二)经营者所售商品有因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差异导致售价不同的,应逐一标明详细信息及价格,便于消费者区分。

(三)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

(四)应当在摊位醒目处公布明码标价内容,不得故意遮挡,待售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时,务必及时更新更正。

三、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各类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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