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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人注意!这十二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2022年11月07日 09:51 街头巷尾 来源:青岛日报 编辑:陈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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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期)》,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2批次食品不合格,为李沧区客好世纪超市(蔡春晓)经营的山楂软片(山楂棒),即墨北龙湾头农贸批发市场张东玲销售的甜椒,市北区徐华梅蔬菜批发部(赫英辉)经营的甜椒,胶州市卓小汉生鲜超市经营的花生酱,崂山区真诚良品超市经营的第一楼五香花生,青岛厨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壳香粉(拌合型粉末),平度市全味快餐店的自消毒餐具,平度市惠优万家生鲜超市经营的包装饮用水,李沧区芳芳鲜果经营部经营的芒果,青岛崂水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青岛柏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芝麻型食用植物调和油,即墨北龙湾头农贸批发市场郭峰销售的芹菜。现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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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李沧区客好世纪超市(蔡春晓)经营的山楂软片(山楂棒)


  2022年6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李沧区客好世纪超市(蔡春晓)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购进不合格山楂软片(山楂棒)20千克,抽检1.17千克,退货2.31千克,其余16.52千克产品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5.82元;2.警告。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即墨北龙湾头农贸批发市场张东玲销售的甜椒


  2022年8月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张东玲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当事人于6月17日购进不合格甜椒100Kg,抽检3Kg,其余97Kg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市北区徐华梅蔬菜批发部(赫英辉)经营的甜椒


  2022年8月2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北区徐华梅蔬菜批发部(赫英辉)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市北区徐华梅蔬菜批发部(赫英辉)于2022年7月11日购进甜椒1308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市北区徐华梅蔬菜批发部(赫英辉)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市北区徐华梅蔬菜批发部(赫英辉)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胶州市卓小汉生鲜超市经营的花生酱


  根据2022年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胶州市卓小汉生鲜超市经营的“花生酱”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2022年9月1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崂山区真诚良品超市经营的第一楼五香花生


  2022年6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4月22日,从郑州信梅亿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的第一楼五香花生,当时购入五香花生米1箱共24罐,5月30日之前共销售了14罐,5月30日剩余的10罐全部被检测公司抽检,没有库存。崂山区真诚良品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崂山区真诚良品超市免予行政处罚。


  崂山区真诚良品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2022年7月2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已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移交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青岛厨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壳香粉(拌合型粉末)


  2022年7月22日,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厨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全部销售给诸暨市李相海食品店。当事人于2022年7月25日将抽检剩余“大壳香粉(拌合型粉末)”召回并退款处理。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菌落总数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对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减轻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立即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七、平度市全味快餐店的自消毒餐具(碗)


  2022年6月24日,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平度市全味快餐店(宗靖靖)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自消毒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立即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八、平度市惠优万家生鲜超市经营的包装饮用水


  2022年6月24日,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平度市惠优万家生鲜超市(刘洪伟)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6月8日购进该批次包装饮用水10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减轻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2、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立即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九、李沧区芳芳鲜果经营部经营的芒果


  李沧区芳芳鲜果经营部经营的芒果经检验,吡唑嘧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2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青岛崂水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青岛崂水饮料有限公司2022年6月7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2022年7月5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和相关裁量标准,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1.4元;罚没款合计10031.4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一、青岛柏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芝麻型食用植物调和油


  青岛柏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芝麻型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2年4月18日)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16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和关裁量标准,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12元;罚没款合计10030.12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二、即墨北龙湾头农贸批发市场郭峰销售的芹菜


  2022年8月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郭峰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6月17日购进不合格芹菜100Kg,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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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食品安全,食品抽检,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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