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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必局限于固定上班时间地点
2022年08月11日 17:28 人力资源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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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随地在线工作成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这也改变了传统的工作时空限制。法院判决显示——

工伤认定不必局限于固定上班时间地点

本报讯(记者 叶小钟 实习生 谢迟)8月8日,记者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对一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指出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认定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

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石某宇配偶田某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田某静不服,诉至法院。

案经一、二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公司员工董某陈述,其与石某宇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

法院认为,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下班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石某宇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事发当天,石某宇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其持续在微信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石某宇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指出,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信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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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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