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各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团体规范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市社会团体进行201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于2015年6月30日前,在市、区(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
(三)《章程》履行、业务活动开展及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
(五)登记事项变更情况;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落实等情况;
(七)党建情况。包括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是否已建立党组织,已经建立的党组织是否有效发挥作用等;
(八)作用发挥情况。包括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服务会员等;
(九)社会团体对外工作情况;
(十)其它应该年检事项。
三、年检时间
2016年3月1日至5 月31日。
四、年检应提交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三)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年检提交材料应参照上述执行。五、年检方法步骤
(一)自查。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对照上述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并登陆“青岛民政”(网址:http://www.qdmz.gov.cn/),在网页右“通知公告栏”办理社会组织业务,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按照填表要求如实详细填写。
(二)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对社会团体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并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相应栏里加盖印章。
(三)年检。2016年5月31日前,各应参检的社会团体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年度检查材料,提交其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审核。各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评定标准(见附件1)分别做出 “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 、“年检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四)公示。2016年6月10日前,各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实施年检的社会团体年检结论,通过青岛市民政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及时公开公示。
(五)整改。“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整改对象应当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
(六)处罚。逾期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的社会团体,由其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七)总结。2016年6月10日前,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对部分社会团体进行实地检查。在此基础上,对本年度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年检过程中存在或发现的问题、做好下一年度年检工作的具体打算等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工作协调。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对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行为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各登记管理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并积极主动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其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及时接受年检,做到既相互配合又各司其职,确保年检任务圆满完成。
(二)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参加年检。社会团体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程序,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参加年检;未按时参加年检的,逾期不再办理。各社会团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并借鉴往年做法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检材料。同时,根据《关于报送社会组织对外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见附件3)精神,注重加强新增项目的填报工作,做到年检时不错项、不漏项,并且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三)强化法律意识,注重提高参检率。抓好年检工作既是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团体应尽的法律义务。有关各方要切实重视年检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力争所监管的社会团体全部参加年检,圆满完成2015年度年检任务。
今后,登记管理机关将把社会组织按时接受年检和年检结论作为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等级评估评定以及先进社会组织评选等工作的首要条件。
各区(市)民政局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社会团体2015年度年检工作,并于6月10日前通过金宏网将工作总结、社会团体对外工作情况信息,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管理处。
青岛市民政局
2016年2月17日
游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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