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镇原县广文中学原校长张某某,教师崇某某在高考报名工作中,徇私舞弊,为明知不符合条件的12名考生伪造相关资料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并取得考试资格进而违法。
镇原县广文中学原校长张某某,教师崇某某在高考报名工作中,徇私舞弊,为明知不符合条件的12名考生伪造相关资料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并取得考试资格进而违法。2013年11月18日,镇原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2015年1月20日,庆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当年5月20日庆阳市中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镇原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3月17日记者获悉,镇原县法院以张某某、崇某某2人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依据案情免予2人刑事处罚。
经再审查明,2007年12月底,河南籍人赵某某(另案处理)找到镇原县广文中学办理高考报名业务的被告人崇某某,提出有学生想报名参加高考,并同意每个学生给广文中学交费用2000元。崇某某随后请示镇原县广文中学校长张某某,张某某为提高广文中学知名度、增加学校收入,违反庆阳市招生委员会文件规定,同意将赵某某提供的学生以广文中学学生的名义报名参加高考。
崇某某在没有见到学生本人的情况下,仅凭赵某某提供的侯某某等12人的镇原籍户口本、户籍证明和照片,给上述12人以广文中学应届生的名义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并在《2008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登记表》等处伪造了“本人简历”、“会考考号”等栏目内容。赵某某给镇原县广文中学交报名等费用24000元。2008年初,崇某某调离,张某某将侯某某等12人的准考证交给赵某某。侯某某等12人均系赵某某非法组织的河南籍“高考移民”,其持有镇原籍户口本、户籍证明是赵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在派出所办理,12名河南籍“高考移民”在镇原县2008年高考中缺考。
事发后,2009年6月30日庆阳市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立案侦查,2009年1月17日该局以该案主要犯罪地在镇原为由,将该案交镇原县公安局管辖。镇原县公安局于2009年6月26日对崇某某进行了讯问,但未作出处理。2013年8月14日,镇原县检察院决定对嫌疑人张某某、崇某某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立案侦查。
据2007年12月12日镇原县招生委员会文件确定,镇原县广文中学校长张某某为2008年镇原县高考报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省内外其它地(市)借读考生、社会青年,一律在户口所在县(区)招生办报名,不准挂靠学校报名。法院认为,张某某、崇某某系受委托从事国家高考招生的公务人员,在高考报名工作中,徇私舞弊,为明知不符合条件的12名考生伪造相关资料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并取得考试资格,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追诉期限为五年,2008年6月庆阳市高考移民事件被告发后,庆阳市教育局向庆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2009年2月庆阳市公安局将“高考移民”系列案移交镇原县公安局办理。镇原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崇某某进行了调查,但对崇某某、张某某涉嫌犯罪未依法移送立案,属于应当立案却没有立案。鉴于张某某、崇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应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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