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安部8日召开的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第四次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从7月1日开始,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在此之前,公安部已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
根据去年11月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2016年7月,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异地受理。2017年7月,将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身份证异地受理是便民重要措施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自去年11月起,根据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公安部部署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工作以来,10个试点地区深入开展一对一跨省异地受理试点,22个省份全面启动了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目前已累计办证170万张。第一阶段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7月1日开始,“三项制度”贯彻实施工作将进入第二阶段。各地公安机关要把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这项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便民利民的一项重要措施。
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
身份证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根据《意见》规定,以下两种情形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对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录入黑名单
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第四次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扎实推进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信息核查服务,依托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严格执行工作流程,主动采集、录入挂失申报信息。对于系统上线前先行受理的挂失申报信息,要认真梳理,尽快录入系统。对所有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处理,并录入不诚信人员黑名单。挂失申报信息通过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统一汇集后,尽快同步给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会议要求,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捡拾到的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并接受群众查询和咨询,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群众丢失、被盗的身份证,尽可能减少丢失、被盗证件流散社会,严防被不法分子冒用,同时按规定发还、销毁证件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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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重号人数7年由171万人减至10人
记者了解到,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清理注销重复户口296万个,清理人口信息无相片人员1665.5万,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人数已由2009年的171万人减至10人,由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和重复户口等问题基本解决;今年前5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摸排无户口人员109万余人,为74.6万无户口人员办理了户口登记。
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黄明指出,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一抓3年,现在还有半年多时间,要集中力量狠抓完善机制和检查验收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扎实抓好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深入解决问题,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如期保质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目标。
黄明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把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这件顺民意、惠民生的好事办好。未出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具体实施办法的地方,要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要集中开展无户口人员摸底调查,彻底摸清本地区无户口人员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等基本情况。要及时办理落户,不允许为公民登记户口设置障碍,不允许人为造成新的无户口人员问题。
黄明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查办户口案件一刻也不能放松,必须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主动发现线索,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侦查,坚持找着打、追着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向全社会表明查处打击买卖户口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要发动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要视情予以奖励,同时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因隐瞒不报被清理或举报发现的,坚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像比对技术应用机制、常态化技术监管机制、纠错机制,努力从制度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向社会公布群众关心的事项,让民警自觉在“玻璃房”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本组文/本报记者赵婧姝
流程
如何异地办理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流程是“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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