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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青岛市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要加装电梯了

2016年12月15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爱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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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好消息好消息,青岛市省内首次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好消息好消息,青岛市省内首次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必要性

 居家养老需解决“爬楼”问题

  据了解,我市制订《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很有必要的,这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居家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方式之一,生活在未设置电梯的住宅中的老年人存在上下楼困难。

  二是我市个别小区业主的实践需要。我市个别小区业主已经开始酝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但由于我市尚没有出台指导性的政策,相关工作仍处于前期阶段,未进入实质性操作。因此,很有必要出台《实施方案》,用以指导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试点工作。 据悉,根据调研,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福州等多个城市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出台了政策,这些城市工作中的一些具体做法也可供我市的试点工作参考。今年8月份,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其中第22条规定,每个市、县(市、区)先选择有条件的小区或部分楼栋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截止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关省内城市出台政策的报道,我市应是省内第一个出台这方面政策的城市。

 满足条件

  单元全体业主同意方可安装

  《实施方案》中明确,该方案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未来10年内住房征收、拆除计划,且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应经本栋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的,要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须消除隐患后方可申请,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的同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规定,符合日照间距相关要求,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外财政给予补助

  《实施方案》规定,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业主自筹资金、所涉及房屋分户账中的专项维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投资等。业主自筹资金部分,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相关区(市)政府落实,实施财政补助的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市级财政对区(市)进行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应当在所在小区、栋和单元的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设计方案应当达到方案设计的编制深度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加装电梯部分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且土建投资额达3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

 加装实施主体

  私有住宅加装主体为所在单元全体业主

  《实施方案》规定:公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私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加装主体可以书面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合法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公有住宅加装主体也可以自办,私有住宅加装主体也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1至2名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实施相关工作的主体,统称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确保提交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游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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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爱笑]
标签: 青岛住宅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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