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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换店铺支付二维码,疯狂作案320起获利百万

2016年12月20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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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男子偷换店铺支付二维码,疯狂作案320起获利百万


  近日,两男子偷换店铺的微信二维码,导致商家营业收入全部被盗。由于。该案件属于“非接触”的新型互联网盗窃案件,社会危害较大。目前,根据视频录像查处该两名男子,经调查共作案320余宗,获利90余万元。12上旬,专案组民警奔赴湖南,将准备外出作案的吴某和张某岳两名嫌疑人成功抓获。


  据了解,“支付二维码”是电子支付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数据链接的功能,起到将顾客与店家的账户相链接的作用,偷换“支付二维码”就相当于将原先设置好的数据链接渠道切断,组成新的数据链接,即小偷通过偷换“支付二维码”修改电子支付链接数据(程序),从而达到非法转移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男子偷换店铺支付二维码,疯狂作案320起获利百万

男子偷换店铺支付二维码,疯狂作案320起获利百万


  据悉,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类似黑客入侵的手段,进入电子支付系统,修改支付数据(程序),而获取财物的情形是很多的,特别是在网络犯罪中大量存在,如盗取积分奖励、虚拟游戏装备、游戏币、网络赌场筹码等。由于行为人修改了相关数据,造成付款方认为自己已经付款,而收款方也认为自己已经收到了款项,表面上看很像诈骗,本质上属于盗窃行为。在电信诈骗案中,虽然也存在行为人利用移动数据实施诈骗的行为,但是被害人是受到欺骗而主动交付(处分)财物,如果行为人系通过直接修改被害人的电子支付系统数据,而获得被害人银行卡中的款项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盗窃行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机器(支付工具)能否成为诈骗犯罪的作案对象,或者说机器有无识别能力,一直存在争议。在信用卡诈骗案中,行为人采用克隆一张完全相同的信用卡或者直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由于电子支付平台(读卡机)无法识别持卡人的真实身份,受到欺骗而错误地将款项支付他人。本案中,小偷系采用偷换一张不同的“支付二维码”的方式,而不是克隆一张相同的“支付二维码”或者冒用店家的身份,将款项非法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中,如果系后面的情形,其行为是否属于“二维码诈骗”值得讨论,但是肯定不同于因为“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处分)财物的“普通诈骗”。

游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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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星辰]
标签: 偷换店铺支付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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