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消保委于3月15日公布了青岛市消保系统2017年度消费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一起看看吧!
今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中消协提出的2018年主题是“品质消费美好生活”。
青岛市消保委也于今天公布了青岛市消保系统2017年度消费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一起看看吧!
案例1:
忽悠入会变会员尊享权益难保障
点评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面对眼花缭乱的所谓“会员”制,老年朋友一定要擦亮眼睛,商家不是慈善机构,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该公司所推出的会员卡,实际上是以半强制的手段强迫消费。本案中,养生公司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会员卡强加于人,收取会费后不履行约定义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
案例2
低价装修做噱头中途加价引纠纷
点评
本案中,装修公司让消费者先交定金和预付金后再签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使消费者选择权的实现变得被动;另外,装修公司凭借口头的诱人承诺吸引消费者后,却在随后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对具体装修事项及收费标准约定不清,开工后擅自加价、另外收取设计费,既违背了最初的承诺,又涉嫌误导消费。
案例3:
保健品食用不当致人损害风险大
点评
老年朋友不要轻信保健品所谓的“排毒”疗法,身体不适应该及时就医,不能仅依靠保健品售后人员的指点,在家中擅自处理,以免贻误治疗时间危害健康。本案中,青岛某保健品公司与淄博张店服务部属于特许加盟合作关系,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严格意义上说,青岛某保健品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淄博张店服务部的宣传用品、产品包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与青岛某保健品公司“一家人”的错觉。据此,市消保委敦促青岛某保健品公司本着人道主义原则,积极配合处理,最终促使投诉圆满解决。
案例4:
购置新房被“忽悠”消保委助力维权
点评
本案中,徐女士全盘委托朋友代办购房手续,存在考虑不周、冲动消费等问题,但在徐女士提供的证据和收款单据中,开发商存在部分收款项目与消费者交待不清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销售方在卖房过程中存在不切实际的承诺,片面夸大了购房的投资回报率,其行为涉嫌夸大宣传。因此,开发商应当退回房款,并协助徐女士办理退房手续,徐女士也应当承担退房产生的相关费用。
案例5:
房屋渗漏遇损失倾力调解终退房
点评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本案中,中介没有如实、全面地向消费者介绍房屋真实情况,影响了消费者是否购买的决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6:
办卡容易退卡难消费维权法撑天
2017年1月至4月,西海岸新区消保委连续6次接到消费者谢女士的投诉,反映其在西海岸新区某健身房办理了5000元的健身卡(有效期三年),当时店家赠送了一张50元的体验卡,但是其家人在健身房洗澡时,因浴室地面太滑,导致摔倒受伤。受人身伤害事件的影响,谢女士要求退卡,遭到拒绝和呵斥。经西海岸新区消保委调解,该健身公司最终同意全额退回会员卡费用。
点评
本案中,谢女士家人在接受健身房服务时,因浴室地面太滑导致摔伤,该健身房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隐患,应该对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后,健身房在处理谢女士的投诉时,态度粗暴恶劣,对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伤害。因此,消保委认为,谢女士提出的赔偿医药费以及退卡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案例7:
珠宝保养悄变身商家担责获赔偿
消费者李女士于2016年在西海岸新区某大型商场购买一枚钻戒,价格为10233元,2017年送到店内进行免费保养。取回钻戒时,李女士发现白金戒托已磨损变形、变黄,而且钻石与原来的外形也有所不同,双方产生纠纷。李女士投诉到消保委要求调解。
西海岸新区消保委调查后,建议双方到珠宝检测机构鉴定后再做处理。经检测,李女士的钻石克数的确变小而且内部出现了轻微裂痕。经多次调解,店家同意给消费者免费更换钻石。
点评
该投诉属于典型的服务质量不合格引发的纠纷,商家对消费者提供的钻戒保养服务有瑕疵,理应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因珠宝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已检测出钻石的分量和轻微裂痕,消费者提出恢复钻戒原状的可能性已经不具备,因此商家应当承担“修理、重做、更换”的民事责任。
案例8:
机械故障车抖动据理力争换新车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双方的焦点是车辆物权转移前的质量缺陷由谁负责,消费者在验车环节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后,及时提出退车要求,并未在验车单上签字,经营者不能以税费已缴纳和办理了车辆挂牌为由,剥夺消费者比较、鉴别和挑选质量合格车辆的合法权益;至于消费者签字的购车确认单,仅是对该车型号、配置、赠品等车况基本信息的确认,并非是对内在质量的确认,消费者在验车环节发现的质量问题,理应由车行承担责任。
案例9:
加油计量整猫腻三倍赔偿理应当
2017年十一黄金周期间,何先生驾驶一辆江苏牌照汽车,在即墨区204国道贾家庄村附近某加油站加92号汽油,平常加满一般为50升,但这次加了58.63升,何先生认为加油机有猫腻,存在欺诈行为,但加油站负责人认为汽车油箱标明的容量与实际的加油容量不是完全吻合的,标明的容量仅仅是理论上的,不承认加油机有问题,双方争执不下,何先生投诉到即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潮海分会,要求按照欺诈行为给予加倍赔偿。潮海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检查,被投诉人使用的加油机共4台,上次检定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有效期到2017年8月16日,截止10月7日已超期未检。为进一步确认加油机的计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工作人员现场联系即墨区计量测试所技术人员对加油机进行了检定,经技术检定,投诉涉及的加油机铅封被破坏,加油机示值误差为0.43%,示值误差超出正负0.3%的国家标准。在证据面前,该加油站无法自圆其说,给予了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即900元,何先生感到非常满意。加油纠纷个案虽小,但影响的消费群体大,对加油站存在的违法行为,分会及时启动了诉转案程序,另案处理。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加油站在销售汽油时,未按照《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加油机进行检定,并且故意破坏铅封,致使加油机计量不准,超出国家规定误差,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属于欺诈行为,应当依法给予三倍价款的赔偿。
案例10:
早教机构悄“跑路”倾情维权助转会
优质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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