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山东省卫健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于2019年起,启动公费专科医学生培养工作。
从山东省卫健委获悉,近日,山东省卫健委、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于2019年起,启动公费专科医学生培养工作,在省属医学高等院校实施订单定向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计划每年招300公费医学生
《实施办法》提出,公费专科医学生为3年制,每年培养计划300人。培养专业主要是临床医学、中医学。凡热爱卫生事业,毕业后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具备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都可以报名。
公费专科医学生在专科普通批次录取,考生成绩须达到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公费专科医学生必须承诺,在毕业后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工作不少于6年时间。工作的6年时间不含参加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时间。已录取的公费专科医学生报到入学前,要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协议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生每年可获补助4000元
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其中生活补助经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学校按每人每月(共10个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标准足额发放给公费医学生。
公费专科医学生就业工作,是由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公费专科医学生与定向县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
违约者要退还教育经费
《实施办法》也对公费专科医学生履约管理作了规定。《实施办法》要求,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等除外)中断学业,或未在培养期满取得毕业证书者,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高校有权与其解除协议,公费专科医学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医学生公费教育经费。
公费专科医学生未按协议到定向县的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医学生公费教育经费,并交纳相当于教育经费50%的违约金。公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未满6年的,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比例退还医学生公费教育经费和交纳违约金,并取消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费专科医学生在培养期和服务期内,不得参加脱产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学习,符合条件者可在职参加与本人业务相关的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学习。该《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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