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本着提供良好交通保障服务的目的,自即日起对初犯的8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系统服务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工作,为青岛市创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市公安交警部门本着提供良好交通保障服务的目的,自即日起对初犯的8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据了解,这8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包括: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2、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3、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4、虽随车携带机动车交强险、检验合格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挡风玻璃右上角,经指出后改正的;
5、对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超载或其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登记后教育放行,对超载30%以上不足50%的严重超载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6、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7、对因雨雪天气、道路泥泞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均被泥浆遮挡当场予以改正的。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当场予以改正的;
8、通过路口遇有禁止通行信号时,越过停止线但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记者 任俊峰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
来自: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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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营商环境 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