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受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管理的已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及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以及正常期满出站(基地)后留青和外地来青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进行创业的博士后人员。
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及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并开题后,分别给予设站(基地)单位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基地)资助。建站(基地)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补贴设站(基地)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对每年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进站后并于当年开题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的科研资助。申请科研资助时,要求其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方向,必须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方向、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主营业务一致。站(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但未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当年度不予发放科研资助。对进站(基地)的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经专家评审后,给予5万元的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只能申领一次应用研究项目资助,申请时距离进站(基地)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不得申请。
为在站(基地)博士后(不含在职人员)发放每人每年6万元的生活及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以实际在站(基地)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年,总额不超过12万元。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生活住房所需各类费用,供博士后个人支配。
对于2018年6月6日后出站(基地)并于出站(基地)后6个月内在青岛办理就业手续且落户在青岛〔不含入站(基地)前已在青且在职人员〕的博士后,给予其25万元安家补贴。博士后在青岛工作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博士后安家补贴须在出站(基地)后3年内申请,分两年给付,每次分别支付40%、60%。博士后留青工作满1年后,申请第一年安家补贴。博士后留青工作满2年后,申请第二年安家补贴时,仍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发放。博士后安家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在青安家生活所需各类费用,供博士后个人支配。
游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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