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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对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

2019年04月14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J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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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入户走访调查工作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4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入户走访调查工作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市区部分区域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2019年4月21日20时至2019年4月23日20时,对太平角六路向南至海涛园海岸线(含最低潮位裸露出的陆地)─香港西路─香港中路─福州南路─东海西路─东海中路─顺德路─如意花园小区西侧围墙向南延伸至海岸线(含最低潮位裸露出的陆地)的合围区域实行限制通行管理,必要时实行封闭管理。

(一)限制通行管理期间,在香港西路、香港中路、东海西路、东海中路以南区域设置公安检查点。

(二)限制通行管理期间,限制通行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经安全检查后进入,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除持有通行证的机动车经安全检查后进入、通行外,其他机动车禁止进入、通行。

(三)限制通行管理期间,除服务保障重大活动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内销售、运输、携带、存储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安全的活动。

(四)限制通行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好生活、工作出行等,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本通告要求,配合公务人员检查,服从执勤人员指挥。

二、2019年4月15日0时至2019年4月25日24时,对奥帆中心─燕儿岛山─燕岛宾馆增城路入口处向南延伸至海岸线(含最低潮位裸露出的陆地)的合围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封闭管理期间,除服务保障重大活动需要外,其他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进入、通行。

三、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单位、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户外设施、LED显示屏、高音广播喇叭、视频监控、停车泊位、地下空间、无人房屋等相关设施、设备、场地予以临时停用、封闭、封存;或者由公安机关直接采取上述措施。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5日。

附件:禁止销售、运输、携带、存储物品目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附件

禁止销售、运输、携带、存储物品目录

一、枪支和军用、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三)军械、警械:警棍、电警棍、电击器、军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泪瓦斯、胡椒喷剂等;

(四)其他枪支、械具:样品枪、道具枪、射钉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炫目枪、防卫器等;

(五)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

(一)弹药:炸弹、炮弹、手榴弹、手雷、闪光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弹筒和弹药筒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非电导爆系统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其他属于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的物品;

(五)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其他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一)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大型水果刀、斧头等危险性刀具;

(三)强力弹弓、弓、箭和飞镖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四)大功率激光笔。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等;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等;

(三)易燃固体:非安全火柴、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烟饼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水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高氯酸钾、高锰酸钾、过蚁酸、过醋酸、过苯甲酸、双氧水等。

五、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

(一)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蓄电池)等;

(二)毒害性物品:氰化物、汞(水银)、砒霜、毒鼠强、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三)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四)传染病病原体:鼠疫、布鲁氏菌、炭疽菌病毒、乙肝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六、危险生物。藏獒等大中型犬,蛇类、蜘蛛、蝎子等有毒动物。

七、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摇头丸、麻古等。

八、非法宣传物。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歧视、侮辱少数民族或者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恐怖主义等内容的图书、标语、横幅、旗帜、传单等物品。

九、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运输、携带、存储的物品;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包括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爆易制毒化学品及管制刀具、弩、散装汽油和火药动力的射钉器(弹)等。

二、禁止销售、运输、购买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爆易制毒化学品、火药动力的射钉器(弹)、弩。禁止实施爆破作业、射击训练等活动。暂停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涉及国计民生,确需购买、运输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批,严格监管,相关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三、管制刀具一律封存,不得销售。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销售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刀具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及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禁止向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精神异常或者身份不明的人员销售刀具。经营者发现有行为异常或者精神异常人员购买刀具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严格执行散装汽油专机销售、实时监控、购买实名登记、异常情况实时报告等管理制度。个人购买散装汽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单位购买的,应当持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六、涉及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24小时专人看护本单位所有或者保管的危险物品,严格危险物品出入检查登记制度。发现危险物品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七、各级公安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必要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入户走访调查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视情开展入户走访调查,排查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入户走访调查由公安机关和属地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承担。入户走访调查时,民警应穿着制式服装,其他走访人员佩戴专门工作标识牌,走访人员应文明用语,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二、走访调查内容:对住户、单位核查登记人员、房屋等信息,排查安全隐患。

三、被走访调查的住户、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走访调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整改,并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公安机关和属地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应对走访调查中收集的资料、信息保密;工作失当或故意泄露相关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逃避、阻扰走访调查的住户、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2019年4月15日起,未能完成火灾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当采取停用、专人值守等安全管理措施。

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自2019年4月15日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巡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区域的相关建筑物和群租房排查管理,保证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三、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告知和督促村(居)民、业主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及其他杂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存放电动车。

单位、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火情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四、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物质,相关重点区域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消防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通告规定时间段内制作、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所有库存的烟花爆竹不得存放在本市市区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

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将库存的烟花爆竹予以封存,并做好清点、登记和看护工作。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将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封存。无法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封存的,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管,采取登记、指定地点封存等临时性行政措施。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留宿场所的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留宿场所,是指用于接待住宿的旅馆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旅馆包括旅店、宾馆、饭店、酒店、洗浴场所、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等,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包括酒店式公寓、农家乐、渔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二、留宿场所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和从事信息登记报送、安全保卫、客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报送公安机关。

三、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通过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含人证核验设备)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登记入住人员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实时报送公安机关。

入住人员应当配合留宿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入住登记,主动向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无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四、留宿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场所内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并做好记录。

五、留宿场所在本场所内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二)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四)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和海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管控;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管控措施。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四、违反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五、本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施行,至2019年4月26日止;其他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4月26日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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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 治安管理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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