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天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4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今天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4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2017年至今,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063件。其中,生态环境案件173件,资源类案件890件,在173件环境类案件中,刑事案件91件,民事案件17件,行政案件65件,其中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件。
案例1
非法狩猎“三有”鸟类90只
2018年9月3日至10月16日期间,胡某非法在野外采取鱼竿架网方法猎捕红胁绣眼鸟、黑尾蜡嘴雀、普通朱雀、金翅雀、黄雀、棕翅缘鸦雀等野生鸟类。经鉴定,胡某猎捕的90只鸟类全部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猎捕的90只鸟类价值合计30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网捕方法狩猎野生鸟类,破坏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决胡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
走私进口废塑料被一窝端
吕某(另案处理)明知其实际控制经营的单位某科技公司不具备进口废塑料资质,为将澳大利亚的废塑料进口至国内销售牟利,委托丛某负责联系使用他人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丛某联系王某,使用王某经营的某经贸公司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某经贸公司名义为某科技公司走私进口废塑料,并以丛某经营的某物流公司名义代理报关该业务。废塑料通关后,孔某负责联系仓储并以某经贸公司的名义在国内销售。截至案发,共计走私废塑料37票2500余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丛某、王某、孔某及某科技公司、某经贸公司、某物流公司均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某科技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90万元。某物流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50万元。某经贸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50万元。丛某等人犯走私废物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15万到10万元不等。
案例3
酸洗废水直排被判刑罚款
张某经营的某压花模具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2016年5月起,将生产中产生的酸洗废水直接向外排放。经水样检测分析,厂区墙外排污口排放污水中总铬的浓度为96.4mg/L,镍、铜的浓度分别为25.5mg/L、127mg/L,严重污染环境。经专家意见认定涉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压花模具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张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污染环境罪。该压花模具公司排放含有铬、镍、铜等污染物的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该压花模具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万元。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评估费用,共计4万余元。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案例4
化工厂决口污水流进鱼塘
李某承包的鱼塘位于某化工公司附近,2010年7月一场大雨过后,某化工有限公司南院墙外的“氧化塘”最西侧围堰出现决口,在其南侧河流水位较高的情况下,决口处流出的塘内部分污水汇同雨水向北流入了李某承包的养鱼塘内。经李某摄像取证及当地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鱼塘内水质浑浊、大量鱼类死亡,经环保局工作人员清点,整个鱼塘死鱼数量约为18000条,其中较大的鱼和中小的鱼各占约一半。李某提交了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杨某、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录像光盘,证明某化工公司氧化塘污水流入李某鱼塘,导致鱼塘鱼死亡,可以确认某化工公司有污水流入李某鱼塘的事实。经实施调查、询证和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评估确认60亩鱼塘死鱼损失费用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7月2日采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价值为人民币3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化工公司赔偿损失36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4000元。二审经调查,发现某化工公司已基本不再经营,36万元案款很难得到执行;而李某年事已高、家庭困难,亟需相应赔偿。经二审法院调解,某化工公司主动履行了一审判决。
案例5
禁渔期内出海捕捞被判刑
滕某、李某、刘某等5人分别系两渔船的船长、代理、大副。李某、滕某预谋在禁渔期内出海捕捞水产品,由
李某负责两船的物资补给,滕某负责带领船舶出海捕捞水产品,指挥在捕捞地点下网、起网,两船系双拖网作业,刘某等人负责另一条渔船的管理工作下网、起网等具体事宜。2017年6月份,两渔船出海捕捞水产品,同年6月16日,海警侦查人员在渔区将两渔船查获,并当场查获方氏云鳚(俗称皮条鱼)8.9万余公斤,后经变卖,得款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滕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11个月到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6
排放有毒物质超标602倍
2017年2月至5月间,展某在其经营的石墨加工厂内使用硫酸、重铬酸钠与石墨反应生产酸化石墨,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排到厂房东侧土坑内。同年5月份,赵某受雇于展某,在生产酸化石墨过程中负责清洗反应完毕的石墨,其在明知展某石墨加工厂无污染防治设施、外排废水会造成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参与生产并将废水外排。经环保部门检测土坑内废水PH<1,总铬含量为602mg/L,为《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铬排放标准的602倍。已经处置的土坑内剩余废水222.96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展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赵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二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7
废机油随意撒漏渗进土壤
左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于某、张某两人使用自制的铁管装置、抽油机,将废旧机油从小贩的车上抽至油罐中,油罐收集满后,再用油罐车运走。在抽取、储存废旧机油过程中,左某等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大量废旧机油随意撒漏、倾倒在地上,渗透进土壤里。左某等人共收购废旧机油1690余吨,非法销售金额57.45万余元。2018年9月28日,环保局对左某租赁厂区内的土壤进行监测,3处土壤检测结果超标,严重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规定。去年11月5日,环保局对左某租赁厂区内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了现场勘测,经测厂区内呈黑色的土壤长20米,宽10米,深约10公分左右。
法院最终判决左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到2万元不等,3人对涉案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
案例8
非法采矿收益全部被没收
2014年11月18日,案外人王某承包某村东荒复垦土地项目。2014年12月1日,王某与代某签订转让合同,将东荒复垦项目转让给代某。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4月份期间,代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借助东荒复垦项目施工之机,在该村同三高速公路东南侧、小沽河西侧基本农田及林地共计15.75亩土地区域内,雇佣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非法采砂。经某国土资源局勘测,非法采砂形成的水坑面积为10501平方米,非法采砂20414.57立方米。经鉴定,非法开采的粗旱砂价值71.4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受刑罚处罚。判决代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代某退赔财产损失71.45万元,依法没收。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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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世界环境日 环境资源 审判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