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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青岛某快递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9年06月19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J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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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18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青岛某快递公司与杨某某、肖某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6月18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青岛某快递公司与杨某某、肖某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杨某某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某快递公司(以下简称某快递公司)支付工资9300元。诉讼过程中,杨某某明确主张某快递公司、肖某承担连带责任。某快递公司辩称,肖某系某快递公司加盟商,肖某自负盈亏,某快递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快递公司与肖某于2016年4月1日签订《某快递买断协议书》,主要约定由肖某以50000元的价格,买断承包某快递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所属区域的特别许可委托快递业务,肖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双方附则约定的网店名称为“青岛市北二十分部”,该网点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杨某某称其于2016年10月3日到某快递公司的“青岛市北二十分部”从事司机兼快递员工作,工作至2016年11月20日,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亦未缴纳过社会保险。杨某某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快递公司、肖某支付工资9300元。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裁决,认为杨某某与某快递公司、肖某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决定对杨某某诉某快递公司、肖某劳务合同一案,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快递公司与肖某之间签订的《某快递买断协议书》中约定了肖某买断承包某快递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所属区域的特别许可委托快递业务,肖某个人承包经营某快递公司的网点“青岛市北二十分部”,且该“青岛市北二十分部”未进行工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肖某个人及未进行工商登记的“青岛市北二十分部”均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故杨某某与肖某或“青岛市北二十分部”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因肖某系某快递公司发包的个人承包经营者,杨某某由肖某招用,为肖某个人承包经营的“青岛市北二十分部”提供劳务,其劳务报酬也由肖某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故应认定为杨某某与肖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肖某出具欠条确认其欠付杨某某劳务费9300元,故杨某某主张肖某支付93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肖某作为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杨某某,并欠付劳务费,某快递公司作为发包的组织应依法对肖某欠付的劳务费93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肖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某劳务费9300元;某快递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劳务费93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肖某以个人名义雇佣杨某某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当,该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后能及时获得赔偿,本案中,杨某某被肖某个人拖欠工资,身心健康并未被损害。杨某某答辩称,某快递公司应对肖某欠付的9300元劳务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肖某是某快递公司青岛市北二十分部的负责人,杨某某和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肖某是履行职务行为。

  在二审法庭调查中,双方确认:派送的交通工具由快递员自备,工作服由买断方购买发给快递员,按照某快递公司总部要求送快递时要穿工作服,快件由分部到分配中心用车辆拉回,分部再分配给快递员派送。派送过程中快递员和客户发生争议,可向某快递公司总部投诉。

  双方就杨某某与某快递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审适用劳动合同法是否正确、某快递公司作为用工企业责任如何确定等问题展开辩论。某快递公司认为,肖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杨某某的欠薪应由肖某支付,某快递公司不应承担。杨某某认为其与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业务是为某快递公司派件,应由某快递公司承担支付欠薪责任。

  合议庭将组织各方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择日宣判。


来源: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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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快递 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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