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乘坐出租车时,因为支付车费问题,带着孩子的邵某与出租车司机王志远发生纠纷。王志远恼怒之下,用石块将两人将砸死。
在乘坐出租车时,因为支付车费问题,带着孩子的邵某与出租车司机王志远发生纠纷。王志远恼怒之下,用石块将两人将砸死。一审法院以王志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王志远不服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两名被害人的家属将青岛出租汽车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195万余元。青岛出租车汽车公司不服上诉。8月2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青岛中院已于2019年5月作出两份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11日下午4点26分许,邵某和不满5岁的儿子张某从青岛城阳区某超市门口搭乘王志远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城阳区某小区。途中,王志远与邵某因车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王志远于是驾车载邵某母子返回起点并要求两人下车,邵某明确表示拒绝下车并要求王志远将其两人送至目的地。王志远恼怒之下,将两人载至青岛市城阳区西旺疃社区北边山坡下,持石块先数次击打邵某头部,后数次击打张某头部,致两人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2018年6月,青岛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青岛中院认为,王志远作为出租车司机,在运载乘客过程中未能规范文明服务,在未到达目的地时要求乘客提前支付车费从而引发争执,且在与乘客争执后再次以拒载这一违反行业行为规范的方式进行处置导致矛盾升级,后在乘客要求继续履行运载合同拒绝下车的情况下行凶杀人,持石块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并无端迁怒于无辜随行幼童,致二人死亡,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一审以王志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志远不服上诉到山东高院。山东高院认为,王志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系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2019年3月27日,山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两名被害人的家属将青岛出租汽车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邵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搭乘出租车前往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根据出租车行业的交易习惯,旅客自乘坐出租车起计价器开始计价,到达目的地后旅客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运费,故旅客自乘坐出租车之时起,旅客与承运人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的实际车主虽为王志远,但以青岛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提供营运服务,因此青岛出租汽车公司应为承运人。
青岛出租汽车公司没有按照旅客的要求将旅客平安送至指定的目的地,且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邵某对其死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对邵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青岛出租汽车公司称王志远将邵某等人拉回始发地,客运合同已经解除。对此法院认为,邵某作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明确要求驾驶员继续履行合同,不能认定旅客运输合同已经解除,因此对青岛出租汽车公司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出租汽车公司赔偿两名被害人亲属共计19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青岛出租车汽车公司不服,上诉到青岛中院。青岛出租汽车公司认为,王志远在将被害人拉回始发地后要求被害人下车,存在明显违约行为,被害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及事态的进一步恶化。被害人在此情况下没有直接下车,而是继续在车内与王志远争执,其不适当行为直接导致本案悲剧及最终损失的发生。涉案出租车为个体经营,青岛出租汽车公司将政府特许的经营权免费提供给车主使用,是基于政府强制性要求,且没有获利。造成本案悲剧的系王志远的故意犯罪行为,上诉人并没有任何的过错,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对此,青岛中院认为,王志远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未按照被害人要求将其平安送至指定目的地,而是故意非法剥夺邵某、张某的生命致其死亡,被害人亲属主张青岛出租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山东高院二审刑事裁定书并未认定邵某、张某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存在过错,因此,青岛出租汽车公司主张邵某、张某没有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担无证据证明,青岛出租汽车公司,对邵某、张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青岛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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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出租车 车费纠纷 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