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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金地协会名录:青岛市救生协会章程
2015年04月08日 16:33 商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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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救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青岛市救生协会,英文名为:QingDaoLifeSavingAssociation.缩写为:Q.D.L.S.A。

  第二条:青岛市救生协会是青岛市水域、海岛、登山救生员和救生爱好者及热爱支持救生工作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性救生社会团体,是青岛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体育法》,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团结广大救生运动工作者和救生事业爱好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社会资源,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积极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水域、海岛、登山救生运动的开展,发展救生事业,努力促进救生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省(市)间与国际间技术交流;以“同心协力,拯溺救难”宗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南区明月峡路1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体育法》、贯彻《全民健身条例》为繁荣救生事业作贡献;

  二、团结、健全、壮大青岛市救生队伍,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合格救生员,为青岛市与救生有关的各行各业提供救生员,以确保在经济、工作、生活中人的生命安全;

  三、组织游泳、潜水、户外救生教学、咨询、辅导、比赛和交流等活动;

  四、组建和培训救生救援队,随时在恶劣气候下到危险水域、海岛、山峰等高危场所进行宣传示警和救生活动;

  五、开展国内、国际间的救生交流,发展同国内外救生组织和救生工作者的友好交流,提高救生水平,增进友谊;

  六、培训、考核游泳、潜水、户外救生员,普及救生知识。开展救生搜救科研,游泳安全指导及户外救援;

  七、配合青岛市消防局、青岛市地震局开展消防逃生、救生知识宣传并开展救生知识进社区活动。

  八、不断进行救生技术的科学理论研究;

  九、加强合作兴办第三产业,组织经济实体,以商促救生;

  十、积极申办、承办组织举办国际、国内的户外救生训练、比赛,加强业务交流及技术咨询。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接收本协会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

  三、政府部门和相关院校中负责救生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有一定影响的救生工作者、救生爱好者;

  四、“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获得本协会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七、本协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以维护本会会员在救生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协会工作,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服从协会的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式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研究和制定青岛市救生工作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任期内如出现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其代表性,由其原单位另行推荐相应接替人员,并以书形式报青岛市救生协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关键字:青岛市救生协会,民政局,科学理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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