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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日起,青岛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06月06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承欢大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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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那里了解到,从6月1日起,青岛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中,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由1710元调整为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1元调整为18.1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由1550元调整为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5元调整为16.4元。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8.1元、16.4元、14.7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由用人单位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通过伙食补贴、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这是劳动者的权益,一定要保障好。

  来自:青岛全搜索

  原标题:青岛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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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承欢大仁]
标签: 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 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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