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30日,靖江又有3名出租屋主就因为“啥也不管”,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追究法律责任。
现在楼市那么好
幸好房子买得早
今天把它租出去
以后啥也不用管
租金自动到我碗
1月30日,靖江又有3名出租屋主就因为“啥也不管”,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实早在2017年的9月和10月,泰州市兴化、海陵就曾有房屋出租人因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罚。
近日,靖江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民警在下村开展流动人口检查时,发现辖区三户没有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资料,当时三个外地的租住人员都是近日来新桥打工的,房东带他们看了房,预交了房租后便住了进来,房东也没有登记他们的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目前,三名房东被依法处罚。
这几位房东
你们是真的不懂?
还是明知故犯呢!
不管怎样
泰警哥不希望再有下一个
我们还是再来普个法!
1、房屋中介在经营租赁行为时,要如实登记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如实查验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等情况,在办理租住手续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租赁房屋及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资料、联系方式。
2、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业代理管理租赁房屋的,房屋中介业应履行出租人的义务,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3、房屋中介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等法规的宣传工作。
4、房屋中介不得登记和提供出租人房屋手续不齐全的信息,不得将房屋介绍、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人。
泰警哥提醒,房客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房东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房东不能有“怕麻烦”心理,出租前要做好登记工作,出租后要定期查看房客的情况。
来源:平安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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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房屋出租人 承租人信息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