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月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实行严格管控,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5月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实行严格管控,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湿地实行“名录+分级”管理成为《条例》一个亮点。《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定期普查,建立健全湿地资源档案。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列入名录的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省级、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条例》规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实行严格管控,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湿地经依法确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重要湿地未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一般湿地可以申报设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未设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一般湿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保持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申报设立湿地公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条例》明确建立湿地保护信息发布制度。《条例》规定,对因非法占用、破坏而受损的湿地,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湿地,通过封育、补水、植被恢复、污染治理、水系疏通、岸线修复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绩效评价。另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湿地的资源调查、监测等资料和有关保护、利用、修复等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信息发布制度,按照规定将湿地资源信息、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和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等管理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向社会公示、公开。
《条例》对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做了明确规定。开(围)垦、填埋湿地;挖砂、采石、取土、开矿、烧荒;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倾倒、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固体废弃物;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栖息地;非法猎捕、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卵、蛋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水、排污、放生;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或者保护标志;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杰功能的活动被明确禁止。
《条例》明确,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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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