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青岛市今下发文件,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目录内药品经专家评审、协商谈判一致后可纳入特供管理。
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青岛市今下发文件,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目录内药品经专家评审、协商谈判一致后可纳入特供管理。
(一)重大疾病临床治疗必需,难以用其他治疗方式替代;
(二)患者负担较重,人均年治疗费用原则上需高于2万元;
(三)疗效确切,明显延长中位生存期或有效改善生活质量。
目录内药品纳入特供管理的准入流程包括评审、谈判和协议签订等环节。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监督小组,对评审、谈判和协议签订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经国家、山东省谈判纳入目录内的药品,经评审通过纳入特供管理,价格等依照国家、省规定执行,不再组织谈判及签订管理服务协议。青岛市特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后,保留药店特供通道,按照目录内药品特供管理。与已纳入特供管理的目录内药品具有相同通用名,且价格不超过谈判价格的,经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纳入特供管理。纳入特供管理的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各定点医院的总额控制管理。按照定点医院医师处方在特供药店的医疗费实际发生额,根据各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预算指标完成情况,年终统一平衡、决算。
如果出现按照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应解除或终止协议的;药品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的;经第三方评估疗效不佳的;药品停止供应的;经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应解除或终止协议等情形之一的,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不再纳入特供管理。
优质商家
猜你喜欢
热门排行
标签: 药品特供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 总额控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