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学跃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学跃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案作出二审判决。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学跃于2013年在市北区台东南山市场承租了12个摊位,将部分摊位转租,还有部分自己使用。自2013年7月起,李学跃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伙同被告人逄某超、姜某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控制台东夜市,在其承租的摊位之外收费,成为该夜市“地头蛇”。2015年2月,李学跃通过逄某超结识被告人逄某捷,2015年底三人结拜“干兄弟”。后李学跃陆续纠集刑满释放人员芦某、王某彬、马某及被告人朱某川、崔某娇等人,先后成立青岛华安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际恒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李学跃负责整个公司经营;其他组织成员各有详细分工。李学跃对“公司”的管理十分严格,对成员的控制也十分紧密。他平时利用“钉钉软件”组织对成员进行相关培训,并使用“钉钉软件”签到打卡,并记录“工作日志”。
至此,已逐步形成以李学跃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芦某、逄某超、逄某捷、朱某川、崔某娇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王某彬、张某峰、陈某阳、张某祥、徐某伟、马某、姜某及张某红(已死亡)为参加者的,人数较多、成员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绑架、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手段获取财物;通过介入他人民事纠纷,获取佣金,并强占房产作为办公场所;通过倒卖二手抵押车,经营游艇项目与“夜亭”足疗店敛财聚富,获利百余万元,用于组织成员发放工资、配备车辆、给予经济补偿等,以维持黑社会性质组织日常活动并控制、笼络组织成员。李学跃领导的黑社会组织在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该组织参与者越来越多,组织越来越严密,范围越来越广,所犯罪行也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大社会危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学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他15人二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八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罚金。一审宣判后,李学跃等16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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