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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山东这些厅局单位要这么做

2019年03月05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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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3月4日,山东机构编制网发布部分厅局级单位职能配置、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政策,涉及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海洋局、能源局、畜牧局,科技厅、住建厅、商务厅、文化旅游厅、应急厅、卫健委,省政府办公厅、工信厅、交通厅、人社厅、民政厅。这些政策的发布为这些厅局级单位三定工作设定了方案。

全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参事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口岸办)牌子。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者组织起草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电,负责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部委等来文来电,负责承办省委以及省委部门、外省(区、市)政府等来文来电,负责承办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等来文来电。

(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组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以及其他综合性文稿,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统筹、省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或者参与有关重大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并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

(五)承办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六)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七)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调度掌握全省工作情况,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对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综合协调。

(八)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的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九)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负责收集、整理、报送重要信息和政务舆情;履行省政府新闻发言人职责。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统筹研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运行省政务服务中心和省级政务服务热线,推进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并进行电子监察。指导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电子政务以及内网的应用管理,监督指导全省政府网站建设。承担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省政府参事和省文史研究馆馆员的选聘、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省政府参事调查研究、参政议政和文史馆员收集、撰写文史资料,开展学习交流。

(十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口岸建设管理、通关便利化、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承担省口岸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管理省信访局。

(十七)管理省政府驻外办事处。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着力精简行政审批,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改善社会服务,激励创业创新,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加强口岸运行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强化大通关统筹协调职能,推动实现口岸管理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构筑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可预期、公开透明的口岸通关环境。

(二十)与省大数据局的职责分工。省大数据局负责研究提出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配合省委办公厅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的统筹规划、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提出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需求,具体组织推进建设和应用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政府网站内容建设,负责提出政务服务平台功能需求,承担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业务标准制定、运行监管、评估考核工作,推进平台应用。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挂省政府总值班室牌子)。负责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政府办公室(厅)的工作联系。负责厅党组会、厅主任办公会的组织以及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综合省政府办公厅重要工作情况、工作报告,审核制发内部文件和组织办理厅内文电。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厅机关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承担省政府值班工作,办理向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传达并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保证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承担政府系统主要领导同志外出请假办理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协调指导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工作。

(二)会议活动处(挂接待办公室牌子)。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省政府召开一类会议、二类会议、视频会议的报批事宜。负责服务保障省长主持召开的工作会议,负责协调安排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政务活动,服务保障省长的政务活动。负责协调安排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接待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系统会议活动的业务指导。

(三)文电处(挂保密办公室牌子)。负责组织协调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部委等来文来电分办和运转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省委以及省委部门、外省(区、市)政府等来文来电分办和运转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等来文来电分办和运转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分办和运转工作。负责机要、发行、印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管理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电。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开发布、解释、整理汇编、清理规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省政府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负责审核省政府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省政府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报备事项办理等相关工作。

(五)调研处。负责协调省长的调查研究工作,服务保障省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承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调研任务以及调研重要事项的协调实施和督促落实。统筹协调厅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协调综合省政府党组、省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组织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的重要工作报告。负责省政府党组集体学习有关材料准备等工作。

(六)秘书一处。为省长的政务工作提供服务,承担文稿起草、调查研究、有关公务活动协调、新闻报道、公务出访保障、审计方面公文办理、公务函件审核、人民来信接收转办、交办事项落实等工作

(七)秘书二至九处。为副省长的政务工作提供服务,承担有关会议活动组织、文稿文件起草、公文办理、调查研究、批件督办、交办事项落实等工作。

(八)信息舆情室。负责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信息以及国内外重要经济动态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开展相关信息调研,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编辑《山东政务信息》(报国办、每日要情、专报、普刊等)。收集报送政务舆情,指导、协调、督促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协助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组织相关材料,起草省政府新闻发布有关文稿,负责省政府有关重大事项、政策的宣传报道。

(九)督查室。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目标分解和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省长批示的督办落实,负责省政府重要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对外可以省政府督查室名义开展工作。

(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实施政务服务标准规范。建设、运行、管理省政务服务中心和省级政务服务热线。组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上网办理,负责省级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和政务服务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协调、指导全省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开展电子监察,对网上投诉举报进行督办。负责指导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电子政务以及内网的应用管理,规划管理省政府门户网站,监督指导全省政府网站建设。会同审批改革推进处、“一次办好”监督指导处承担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专家组工作。

(十一)审批改革推进处。指导、协调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推进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提出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建议,推动立改废释工作。收集交流相关信息情况;联系主管部门组织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二)“一次办好”监督指导处。负责对“一次办好”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重点工作任务台账,承担相关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协调解决各市各部门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十三)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承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受理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组织协调省政府办公厅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承担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参事工作处。组织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和参政议政,服务保障参事履职。承办参事的选聘、解聘有关工作,组织参事参加统战联谊、督促检查等活动,协助做好国务院参事和外省(区、市)参事来鲁调研接待工作。编辑、发行《山东参事》,办理参事建议。

(十五)文史工作处。组织馆员收集、整理、撰写文史资料,服务保障馆员履职。承办馆员的选聘、解聘有关工作,组织馆员参加统战联谊、文史研究、书画创作等活动。编辑、发行《齐鲁文史》,办理馆员建言。管理馆藏作品资料。对外可以省文史研究馆名义开展工作。

(十六)口岸管理处。起草口岸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口岸开放规划,拟订口岸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口岸开放、临时开放或关闭等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开放区域内涉外作业点对外启用验收,承担对外临时启用的审批工作。督促检查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参与口岸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论证和验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辟国际客运、货运航线。负责口岸综合管理、统计分析和运行监测工作。对口岸查验机构需要省政府解决的事宜进行协调。承担省口岸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通关协调处。负责拟订全省口岸营商环境综合治理政策规范,推进口岸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统筹全省大通关建设,督促落实口岸通关服务措施,建立口岸安全联防联控机制。负责协调跨区域口岸合作。负责全省电子口岸规划建设,推动“智慧口岸”发展。负责全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管理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处。负责研究拟订全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政策以及工作规划。组织落实开展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组织指导缉私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对需要省政府解决的事宜进行协调。负责全省打击走私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组织开展打击走私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对外可以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十九)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

(二十)保卫处。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政府机关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政府机关宿舍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十一)行政财务处。负责省政府机关公用设施、通信保障,承担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管理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管理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省政府离退休省级老同志和办公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管理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暂定249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省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8名;办公厅主任1名(由1名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5名(其中,副主任、省政府参事室主任1名,副主任、省口岸办主任1名),信息舆情室主任1名、督查室主任1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督查室副主任2名、督查专员2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9日起施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牌子。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编制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协调解决全省现代化工业体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监测分析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近期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平稳运行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省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的政策和建议。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负责推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基地)发展,制定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全省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编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导向目录,提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措施和意见。规划重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负责研究提出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参与拟订全省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省有关技术创新重大专项,负责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品牌建设。

(六)负责工业行业管理,制定全省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行业发展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全省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省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全省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省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协调推进全省软件产品研发与产业化。

(八)研究提出全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全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加快全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协调推进工业数字经济发展。指导推进全省企业信息化建设。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指导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发展工作。

(十)负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承担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推进全省企业管理创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牵头拟订全省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我省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

(十四)管理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变政府职能。

1.精简行政审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2.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

3.提高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分析水平,加强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创新行业管理模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4.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优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环境。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需要由省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需要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

2.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省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省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省能源规划相衔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与省大数据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大数据局负责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4.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省应急厅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5.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省公安厅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6.关于节约用水管理。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厅机关信息化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研究室。负责汇总编制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分析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起草厅机关综合性文稿。组织研究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和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

(四)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培训与交流处。负责制定全省企业培训规划,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负责推进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工作。负责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牵头制定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开拓市场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进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监测分析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近期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平稳运行的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政策、省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措施。

(八)产业政策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建议。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淘汰落后产能有关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承担促进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推动工业旅游和工业文化发展,加强工业文化遗产保护。负责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九)规划与技术改造处。负责牵头拟订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综合性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研究提出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制定重点行业转型升级方案。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基地)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编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导向目录,规划重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科技处。负责研究提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创新重大专项,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培育发展新兴产业。负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品牌战略,指导“好品山东”品牌建设。参与拟订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行业质量工作。

(十一)原材料产业处(挂省稀土办公室牌子)。负责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稀土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国内外原材料产业发展情况并提出建议。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组织推进相关行业结构调整和产能置换工作。

(十二)化工产业处。负责化工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向高端化、功能化、精细化方向发展。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推进化工园区优化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十三)新材料产业处。负责拟订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推进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新材料产业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和创新项目建设。培植新材料产业骨干企业,壮大产业规模。推进新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建设特色产业基地。

(十四)装备产业处。负责装备制造业、汽车工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航空航天、轨道交通、高端医疗、工业机器人、高档机床、智能农机等高端装备产业发展。研究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智能制造装备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组织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开发创新与推广,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和国产化。协调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

(十五)海洋装备产业处。负责海洋工程装备、船舶、核电装备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现代海洋工程装备、高技术船舶、海上石油装备、核心配套设备等高端海洋装备发展。推进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提升设计生产能力。优化产业布局,推动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制造基地建设。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

(十六)消费品产业处(挂盐业处牌子)。负责食品、医药、家电、盐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组织安全技术认证。负责完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专营制度和专业化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食盐专营工作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食盐专营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七)轻工纺织产业处。负责轻工、纺织服装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引导轻工、纺织服装等行业合理布局,促进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研究分析轻工、纺织服装等行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电子信息产业处。负责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电子信息产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协调推进重点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

(十九)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负责拟订全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并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协调重要软件开发,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全省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监督检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二十)工业互联网处。负责统筹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研究提出全省工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和工业深度融合,推进工业电子商务发展。加快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协调推进工业数字经济发展。指导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企业上云。

(二十一)绿色发展推进处。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绿色发展工作,统筹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二十二)军民结合推进处。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军品指令性计划的实施。编制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规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军工生产动态。负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工作。负责军品科研生产资格的审核。办理有关军品外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军工企业布局调整。组织实施全省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参与协调推进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民爆器材管理处(挂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储存的管理工作。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质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四)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处。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全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推进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组织结构调整。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二十五)中小企业发展处。负责贯彻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部署,研究提出全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推进企业管理创新,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中小企业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推进创业创新基地建设。负责组织开展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和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培育工作。

(二十六)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无线电管理基础技术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无线电频率的划分、规划和指配。负责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检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组织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行政编制196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副厅长、省国防科工办主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总工程师2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0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3日起施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组织协调全省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订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拟订行业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机场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属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考核。

(七)负责全省国道、省道的布局规划,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布局规划,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八)承担省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省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引航管理工作。

(九)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国际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切实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理念,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力度;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推行交通运输综合审批服务,推进交通运输审批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现代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优质便民化服务,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省水利厅负责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市县发放《采砂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

2.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以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4.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省应急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省、跨省辖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省应急厅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负责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牵头拟订全省交通运输政策。承担和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新闻宣传、信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起草交通运输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牵头负责信用交通建设。指导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和城市轨道交通等规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监督协调交通运输规划、计划实施。负责综合分析、预测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引导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承担有关利用外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省属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考核。

(五)建设管理处。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建设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负责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以及重点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管。承担交通有关重点工程设计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作。

(六)运输管理处(挂国际运输管理办公室牌子)。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客运综合运输。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有关工作。协调全省春运工作,承担节日运输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铁路专用线共用以及联运等工作。指导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以及国际运输的相关管理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财务处。拟订行业有关规费征收政策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行业投融资的有关工作。承担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设置以及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审核、报批。负责编制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预算。承担交通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有关工作。承担受委托管理和政府投资形成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承担厅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拟订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承担信息化有关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安全监督处。拟订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交通运输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或者参与处理有关事故调查,指导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急值班工作。承担抗震救灾、防汛等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交通保障。

(十一)省交通战备办公室。规划国防交通网络布局,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承担国防运力动员、运力征用和交通战备器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省内军事行动、国防运输等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军民融合工作。

(十二)公路处。拟订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提出全省公路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承担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铁路机场处(挂省道口管理办公室牌子)。拟订全省地方铁路、机场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提出全省地方铁路、机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地方铁路、机场建设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推进地方铁路、机场重点项目实施。负责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水运处。拟订水路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水路运输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提出全省港口、航道等规划、计划,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负责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按照规定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监管。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引航管理。承担航道管理有关工作。承担京杭运河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城市交通处。拟订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发展政策、制度和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综合枢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指导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维修驾培、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的管理。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网约车等新业态的管理工作。

(十六)省地方海事局(挂船检处牌子)。承担省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省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组织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132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交通战备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总工程师1名、安全总监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8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起草人才开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省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全省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省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省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依法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九)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退役军人厅的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省退役军人厅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2.与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的职责分工。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外国人来我省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继续采用统一的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其中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调研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相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审核工作。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挂农民工工作处牌子)。拟订全省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和农民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全省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负责省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以及职工、失业人员待遇资格核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全省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以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六)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参与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负责监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

(七)人才开发处。牵头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拟订院士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院士遴选工作。完善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省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承担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全省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监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筹组织和指导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核准和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拟订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按照规定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按权限承办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以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拟订完善省管企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省管企业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负责指导和监督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组织落实。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省属事业单位工资(薪酬)总额,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工龄计算的规定。

(十三)养老保险处。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等养老保险费政策。拟订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省本级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工作。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四)工伤保险处。拟订全省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待遇政策,审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拟订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十六)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仲裁员聘前培训。依法指导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监察处。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政策、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监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工作。

(十八)省表彰奖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省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承担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12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8日起施行。

山东省民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民政厅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省际以及设区的市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和省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省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省民政厅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省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民族宗教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登记管理。省民族宗教委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第四条省民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省民政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省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省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意见。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挂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牌子)。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市县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做好省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和促进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救助处。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检查各地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市县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省级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并指导市县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全省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承办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设区的市市际边界争议,承办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审核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际、县(市)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定本省行政区划、边界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九)社会事务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省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十)养老服务处。承担全省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省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儿童福利处。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省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办涉外送养儿童材料的审核以及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二)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管理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02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副厅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2名,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3日起施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省外专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牌子。

第三条省科技厅贯彻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统筹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协调落实全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战略性重大工程,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型省份建设、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二)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议,优化科研体系建设和科研机构布局。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省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三)负责制定省级科技发展和基础研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基地计划。参与编制和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组织协调国家和省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五)统筹科研诚信建设,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组织实施全省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统筹软科学研究。

(六)编制全省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变革性与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协调国际、国家和省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

(七)组织拟订全省高新技术发展以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社会发展和海洋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参与管理全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指导全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

(八)组织参加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牵头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以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九)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等建设。承担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省有关科技外事和科技培训工作。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拟订全省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十一)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拟订全省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负责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负责拟订国(境)外专家来我省定居政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齐鲁友谊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全省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科技应急管理、科技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省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七)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外国人来我省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制定。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继续采用统一的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其中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科技厅(挂省外专局牌子)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科技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厅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信息化等有关工作。负责国防科技动员工作。指导科技信息库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承担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开展普法宣传,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科技进步考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承担厅机关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软科学研究。组织协调重大科技工作调研。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

(四)战略规划处。牵头拟订全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并协调实施。研究提出省科技计划布局。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省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省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

(五)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承担省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工作。负责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提出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工作,管理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并负责对其评价和管理。实施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参与拟订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本部门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六)重大专项办公室。负责拟订省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战略性重大工程实施意见,提出全省科技创新重大战略布局建议。拟订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审核实施计划,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绩效评估和验收。负责我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省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七)基础研究处。拟订省级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提出省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承担省级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审核工作。承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科技合作处。负责拟订国(境)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境)内外科技合作计划,参与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承担推进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相关工作。建设国内外科技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承担省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有关具体工作。承办政府双边和多边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承担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工作。

(九)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指导办公室牌子)。承担国家和省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管理科技奖励,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管理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承担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协同推进示范区一体化建设发展。

(十)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负责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以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科技计划。指导全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十一)农村科技处。负责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农村与农业领域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农业重大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工作以及农村与农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推进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与农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工作。承担省农业良种产业化开发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科技处。负责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生物技术发展以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承担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社会发展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区域内国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科技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海洋科技处。负责拟订海洋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海洋领域科技计划、海洋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海洋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承担海洋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基地建设的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建设。

(十四)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挂科技人才工作处牌子)。拟订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外国人来华工作的相关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以及宣传工作。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重大事项。提出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拟订全省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有关科技团组出国事项。

(十五)外国专家服务处。拟订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聘请外国专家项目。拟订“外专双百”项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引智成果的评估、推广和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和省专项经费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计划审核报批。承办“齐鲁友谊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机关行政编制87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主任)1名,副厅长4名(其中,副厅长、省外专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暂实体运行,下一步调整为省政府派出机构,按照程序报批。

第七条省科技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省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拟订全省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建设档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导。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导。

(九)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拟订全省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市县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2.关于节约用水。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3.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组织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史志、建议提案办理、厅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信息化等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综合调研。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四)综合财务处(挂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牌子)。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建设资金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五)行政许可处。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城镇化综合协调处。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小城市培育工作的政策措施。

(七)城镇化发展指导处。指导各设区的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城镇化统计监测。拟订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参与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以及智慧住区、智慧建造等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重大项目以及试点示范。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以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九)建筑市场监管处(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市场开拓,负责进省建筑市场企业的管理工作。

(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

(十一)勘察设计处(挂建设工程抗震处牌子)。组织拟订全省城市设计、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算方案的审批。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城市建设处(挂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牌子)。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指导海绵城市、综合管廊、慢行交通系统、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城市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十三)城市管理局。参与拟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指导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综合整治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十四)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各设区的市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关于房产信息抽查核实方面的工作。

(十五)住房保障处。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六)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参与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工作。

(十七)物业管理处。参与拟订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房屋装饰装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十八)村镇建设处。参与拟订小城镇和村庄设计、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和美丽村居建设。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承办有关涉外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158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商务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商务厅贯彻党中央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起草商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商贸服务业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拟订全省规范流通领域秩序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负责茧丝绸行业协调管理。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

(五)监测分析全省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六)拟订全省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以及配额。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七)负责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设,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承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八)负责推动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按照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省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全省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按照权限核准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十)拟订全省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省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审核、管理全省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推动对外援助工作落实。管理多双边以及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

(十一)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全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规划、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监管和发展工作。

(十三)负责发展山东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外地方政府、友好省(州、县)、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山东对台直接通商工作。

(十四)管理外国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驻山东代表机构。承担境内外重大商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权限办理外国商务人员来访邀请。负责全省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协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完善流通供给体系,提高流通供给质量,提升流通供给效率;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优化贸易方式,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动外贸平衡协调发展;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开放合作,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形成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省商务厅作为国家商务部的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食糖、羊毛、毛条等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2.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省应急厅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省商务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保卫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商务史志年鉴编纂工作。按照权限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批和外国(地区)商务人员来访邀请事项。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省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相关工作。

(三)研究室。统筹协调全省商务领域改革。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组织拟订全省商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对外开放政策。承担商务运行综合统计分析以及信息发布工作。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

(四)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组织起草商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商务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承担商务领域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厅机关以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推动商务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

(六)流通业发展处。牵头拟订全省商贸发展规划、政策,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贸物流、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拟订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商贸发展处。参与拟订全省商贸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商贸服务业、会展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八)市场秩序处。拟订规范流通领域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承担相关商务举报投诉工作。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推动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

(九)市场体系建设处。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照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社区商业发展。

(十)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挂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牌子)。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照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以及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相关工作。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拟订促进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流通领域消费促进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茧丝绸行业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内贸流通行业统计。

(十一)电子商务处。拟订全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产业园区和平台建设,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应用。

(十二)对外贸易处。拟订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配额以及相关工作。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监督、协调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牵头负责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协调推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外国以及港澳台非企业经济组织驻山东代表机构。负责全省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分析。

(十三)服务贸易处。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设,推进服务贸易示范区建设。负责国际货运代理管理备案工作。承担服务贸易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四)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负责推动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政策。组织、协调涉及我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应诉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建立完善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库。指导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协助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建立贸易救济援助制度,支持受损产业恢复发展。按照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

(十五)外国投资管理处。指导、管理全省外商投资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牵头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参与拟订《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协调外商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全省外商投资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六)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拟订全省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对外投资合作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指导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促进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审核、管理我省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多双边以及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负责全省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七)开发区管理处。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审核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动态管理。

(十八)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处。负责推进全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拟订自贸区地方合作示范区方案、政策。负责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相关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规划、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监管和发展工作。

(十九)投资促进处。参与拟订全省吸引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境内外重大外商投资促进活动。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大洋洲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协调与相关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多双边经贸关系。

(二十)欧洲美洲处。指导推动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协调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的多双边经贸关系,牵头组织实施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承担有关礼宾礼仪工作。

(二十一)亚洲处(挂鲁新经贸理事会秘书处牌子)。指导推动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协调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的多双边经贸关系,牵头组织实施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承担有关礼宾礼仪工作。

(二十二)西亚非洲处。指导推动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协调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的多双边经贸关系,牵头组织实施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承担有关礼宾礼仪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177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省政府驻日本、韩国经贸代表处首席代表职数各1名(副厅级),驻东南亚、港澳、美洲、欧洲、大洋洲、东欧中亚、西亚非洲经贸代表处首席代表职数各1名(正处级),驻北京、上海商务代表职数4名(正处级2名、副处级2名)。

第六条省商务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相关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文物局(以下简称省文物局)牌子,归口省委宣传部领导。

第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省文化、旅游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齐鲁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九)制定全省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好客山东”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十)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省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代表国家文物进出境监管机构鉴定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山东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十五)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六)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齐鲁文化走出去。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齐鲁文化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形象和齐鲁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第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意识形态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开展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法治建设。组织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政策调研工作,制定文化和旅游政策。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和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省级重点以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管理全省文化、旅游、文物专项经费。监测全省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省文化、旅游、文物统计和产业考核与管理工作。

(五)行政许可处。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文化和旅游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管理工作。

(六)艺术处。拟订全省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类职业剧团、演艺剧场、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

(七)公共服务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利用公共文化阵地,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文物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智慧化。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文物科研以及成果推广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文化和旅游创新奖励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十)产业发展处。拟订全省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以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参与具有综合功能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全省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有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类旅游交通的衔接工作。承担省政府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一)市场推广处。负责拟订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山东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好客山东”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活动。

(十二)资源开发处。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购物。承担红色旅游、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工作。

(十三)市场管理处。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导游职业资格和等级认证。

(十四)执法督察处。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十五)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负责编制、审核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法负责全省博物馆的设立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省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鉴定、交换、调拨、借展、修复、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代表国家文物进出境监管机构鉴定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负责全省文物出入境展览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全省博物馆文物安全工作。

(十六)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挂大遗址保护处牌子)。负责全省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管理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组织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统筹指导省级以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指导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考古遗址公园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区域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审核、管理在山东境内和水域所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指导、检查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验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

(十七)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挂台港澳办公室牌子)。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参与指导、管理省部共建的中国驻外文化机构。承担我省政府、民间以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行政编制140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省文物局局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副厅长、省文物局副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应急厅贯彻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市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省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省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市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全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市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驻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五)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缩短审批时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属地、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社会化监督。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惩戒和激励制度。

3.加强、优化、统筹全省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自然灾害防救。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省海洋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可以提请省应急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关于省级救灾物资管理。省应急厅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省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联合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省应急厅牵头,督促市、县(市、区)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省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应急厅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省应急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省、跨省辖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6.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7.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省应急厅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省应急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厅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工作。

(三)人事处(挂教育训练处牌子)。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四)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建立减灾协调工作机制,拟订综合防灾减灾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防灾减灾工作。

(五)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订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市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全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我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六)火灾防治管理处。组织拟订消防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地)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七)防汛抗旱处。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八)海洋和地震地质灾害救援处。组织协调重大海洋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十二)安全生产执法局。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三)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省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十四)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市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职能转变和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五)规划财务处。编制全省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六)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新闻宣传处。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面向公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工作。

(十八)科技和信息化处。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工作,规划建设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立完善全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承担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科研、专家队伍和科技创新基地的协调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省应急厅机关行政编制127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总工程师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应急指挥专员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8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省应急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中医药局)牌子。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拟订全省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承担新旧动能转换卫生健康行业有关具体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省有关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八)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省中医药工作,拟订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指导市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山东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1.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2.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3.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4.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5.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医药传承发展,促进全民健康。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民政厅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省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分工。(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省市场监管局协助省卫生健康委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3)省卫生健康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省市场监管局。

3.与省药监局的职责分工。省药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药监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4.与省医保局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与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委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承担健康山东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信息化工作,开展卫生健康统计。承担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北方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承担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组织起草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综合性法规政策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承担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承担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办医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指导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挂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牌子)。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相关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与交流合作处。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卫生健康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处。拟订监督工作规范、计划、重大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负责卫生健康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监测,制定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四)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十五)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医养健康产业处。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拟订全省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健康产业项目、产业集群、产业基地建设,督促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协调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

(十七)妇幼健康处。拟订全省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八)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九)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省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并落实生育政策,推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二十)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行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一)中医药处。拟订全省中医药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全省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医药工作进行指导。组织中医药法规政策调查研究工作。负责中医药教育、人才培训以及科研相关工作。负责中医药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中医药健康服务、健康旅游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和科普宣传等工作。

(二十二)省保健局。拟订全省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承担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机关行政编制207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副主任、省中医药局局长1名),省保健局局长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卫生健康监察专员2名、省保健局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6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自然资源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中共山东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接受中共山东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海洋委)的直接领导,承担省委海洋委日常工作,负责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省委海洋委各项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具体工作由省海洋局承担。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省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市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组织全省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林地管理,指导省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省退耕还林工作。监督管理全省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三)负责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五)负责推进全省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省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省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省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六)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七)推动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九)根据省政府授权,对各设区的市政府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市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管理省海洋局。

(二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省水利厅负责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市县发放《采砂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2.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省水利厅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厅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省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应急厅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联合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省应急厅牵头,督促市、县(市、区)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6.关于自然灾害防救。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省海洋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照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可以提请省应急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7.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综合处。开展全省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牵头编制全省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各项改革。承担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监测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自然资源管理、林业管理、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省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等相关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拟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全省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人事处。负责厅机关、省海洋局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指导全省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科技与国际合作处。拟订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国际合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省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市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九)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开展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拟订全省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省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全省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管理监督全省城乡建设用地供应,负责全省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

(十一)国土空间规划处。组织拟订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省级重大专项规划。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工作,完善规划实施政策。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

(十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耕地、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国土空间转用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挂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组织编制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工程。承担全省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等工作。承担全省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指导、监督全省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全省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四)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全省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五)地质勘查管理处。管理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实施工作。拟订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省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和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七)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处。承担全省森林、草原(地)资源保护发展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定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省草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承担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自然保护地管理处(挂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牌子)。负责全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承担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林业改革发展处。负责全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地)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省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负责全省林木种苗、花卉、草种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等工作。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和森林公园建设。承担全省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十)国土测绘处。负责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省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省性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省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统筹全省遥感影像获取和利用,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卫星遥感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拟订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省测绘活动、质量。负责全省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承担测绘资质、资格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十一)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组织指导全省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全省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地图审核、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十二)防灾减灾工作处。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三)行政许可处。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四)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落实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拟订全省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并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授权,对各设区的市政府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十五)执法局(挂信访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省级履行的执法职责,指导、监督市县行政执法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协调处置全省自然资源重要信访事项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督查落实重要信访事项处理。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海洋局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省海洋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21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省林业局局长)1名,兼任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副厅长5名(其中副厅长、省林业局副局长1名,1名副厅长兼任省自然资源副总督察),专职省自然资源副总督察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总规划师2名、总工程师2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4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暂保留执法局事业编制1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随人员退休或者转岗逐步收回。

第七条省自然资源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省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省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全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督察,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省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省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山东。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2.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3.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省应急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省、跨省辖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省能源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应急厅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省应急厅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国际合作处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以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国际环境条约省内履约工作,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综合与科技处。组织起草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协调、审核专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牵头承担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担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清洁生产规划、政策措施,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三)法规与标准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普法工作。组织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四)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管理事项。指导生态环境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规定承办全省生态环境行政表彰有关工作。

(五)财务与审计处。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组织提出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承担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相关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拟订全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和环境统计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分解、落实环保约束性目标,监督考核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七)生态保护处。拟订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全省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协调、监督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拟订全省水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水功能区划,开展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和区划,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组织开展全省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工作,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监督全省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洋倾倒区管理相关工作。

(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办公室(挂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管理处牌子)。负责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管、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参与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开展流域内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和交叉执法,组织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十一)大气环境处(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处牌子)。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全省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省会城市群区域以及传输通道城市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的拟订和联防联控组织协调、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与京津冀等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工作。拟订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省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十二)应对气候变化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

(十三)土壤生态环境处(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处牌子)。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省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以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十五)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十六)环境安全应急与舆情处。承担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订省级生态环境应急预案,指导市、县(市、区)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十七)行政许可处。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流域和企业实施限批。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处。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规范。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并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案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至六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机关行政编制206名(含6个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行政编制72名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副厅长兼任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3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副主任2名、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至六办公室主任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0名(含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至六办公室副主任各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3日起施行。

山东省水利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南水北调局)牌子。

第三条省水利厅贯彻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省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水利政策,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跨设区的市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全省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省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省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负责全省水文工作。负责编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负责发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关工作。

(七)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省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设区的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胶东调水工程等骨干调水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承担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工作;牵头做好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并监督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承担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查处全省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跨设区的市水事纠纷,受省政府委托调处省际间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三)负责全省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省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节约用水管理。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应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省水利厅负责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市县发放《采砂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水利部门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和相关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5.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省水利厅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省自然资源厅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6.关于自然灾害防救。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第四条省水利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调研、信息化、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水利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发展规划处。拟订全省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提出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牵头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提出水利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承担省级水利资金以及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事宜。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部门内部审计工作。

(五)农村水利处。指导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排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工作。

(六)政策法规处(挂水政执法监察局牌子)。负责组织起草水利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政策。承担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调处跨设区的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指导全省水利普法宣传工作。

(七)行政许可处。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承担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有关制度、程序等,负责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设处。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省骨干河道堤防、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和防潮堤建设。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设区的市、跨流域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科技与对外合作处。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和创新服务。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十)水资源管理处(挂水文处牌子)。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工作,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指导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负责发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十一)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制定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二)水土保持处。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承担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有关工作。负责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三)监督处。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落实制度,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河湖管理处(挂河长制工作处牌子)。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河道、湖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生态建设。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省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南四湖水利协调管理工作。

(十五)运行管理处。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作。

(十六)水库移民处。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相关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

(十七)水旱灾害防御处。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指导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八)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处。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以及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承担省南水北调局其他相关工作。

(十九)调水管理处(挂省引黄办公室牌子)。组织开展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统筹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跨区域跨流域骨干水网工程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承担省内涉及黄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180名。设厅长(省南水北调局局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副厅长、省南水北调局副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督察专员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8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水利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海洋局(以下简称省海洋局)是省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省海洋局承担中共山东省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海洋办)的具体工作。设置省委海洋办秘书处,负责处理省委海洋办的日常事务。省海洋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省委海洋办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海洋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海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海洋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海洋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海洋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进海洋强省重大项目,督促落实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

(二)负责协调海洋事务,拟订全省海洋产业发展、产业布局和海洋资源高效利用规划。拟订全省海洋新兴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海洋重大项目实施。负责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调查评估、统计核算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拟订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和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承担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负责全省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按照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组织实施海洋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以及创新能力建设。

(五)负责组织开展对外海洋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双多边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以及协定履约工作,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开展相关海洋权益维护工作,按照要求参与资源勘探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谈判与磋商有关工作。

(六)指导、监督海洋执法工作。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经略海洋的决策部署,加强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加强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促进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海洋强省建设。

(九)关于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省海洋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按照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可以提请省应急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海洋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相关人事管理工作。

(二)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处。拟订全省海洋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海洋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督促落实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拟订全省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资源、海洋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海洋项目的立项审核、申报以及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调查评估、统计核算和信息发布。

(三)海域与海岛管理处。拟订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承担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海域、海岛、海岸线修复工程。拟订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负责海域、海岛统计工作。指导海洋执法工作。

(四)海洋预警监测处。拟订全省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海洋生态预警预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按照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建设和管理全省海洋立体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

(五)海洋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拟订全省海洋科技发展、对外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省级海洋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海洋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以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承担海洋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相关外事管理、海洋权益维护等工作,按照要求参与资源勘探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谈判与磋商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海洋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省委海洋办秘书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第七条省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能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是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省能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省能源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拟订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标准。研究提出全省有关能源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参与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工作。负责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能源关键设备研发以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点示范工程,负责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五)负责全省能源预测预警,监测分析能源市场供求变化,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能源保障。

(六)负责全省能源行业管理。负责全省油区管理。承担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煤矿工程质量监督和压煤建筑物搬迁管理有关工作。

(七)负责全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八)参与拟订全省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负责能源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省际以及境外能源开发利用。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省能源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能源供给体系质量,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2.强化能源行业管理,加强能源法制建设,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提升能源高质量发展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3.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保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十一)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省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省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省能源规划相衔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能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舆情、综合性文稿起草、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能源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起草全省能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组织能源重大发展战略政策的调查研究。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推进全省能源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文稿起草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拟订全省核电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负责研究提出全省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建议。参与研究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能源行业统计和预测预警等工作。负责能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五)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研究拟订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全省能源关键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实施重点科技专项和重点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参与拟订全省能源行业地方性标准。

(六)电力处。负责拟订全省火电、电网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负责编制下达公益性、调节性等发用电量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实施年度电力生产和供应保障预案,平衡电力资源,协调处理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市场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调度管理有关工作。

(七)煤炭处(挂省政府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牌子)。负责拟订全省煤炭开发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推动省外海外煤炭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全省压煤建筑物搬迁以及房屋斑裂维修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石油天然气处。负责拟订全省油气开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天然气供应保障和储气设施等应急能力建设。承担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全省油区管理。对外可使用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负责拟订全省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

(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全省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69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省畜牧局)是省农业农村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省畜牧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畜牧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畜牧兽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起草畜牧兽医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市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推动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负责全省种畜禽管理和奶畜饲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草草种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扶持涉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承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全省动物防疫工作。拟订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畜禽标识以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从业人员和中兽医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器械监督管理。

(五)负责毛皮动物养殖、胴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

(六)制定全省畜牧兽医行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指导全省畜牧兽医队伍建设。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收集、发布畜牧兽医行业信息,组织推动信息化工作,指导信息服务。开展畜牧兽医行业统计、监测、预警工作。

(八)承担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审批流程,规范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落实畜牧业投入品、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监管责任,加强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严防、严管、严控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3.强化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生态养殖,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畜牧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关于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省畜牧局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以及使用(水产养殖使用除外)的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畜牧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规划财务处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起草畜牧兽医行业有关发展规划。负责畜牧兽医专项经费和基本支出经费管理。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畜牧业建设项目的编报、计划下达和绩效考核。依法指导、扶持涉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以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负责起草畜牧兽医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市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挂省奶业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畜禽良种的资源保护开发、繁育推广、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工作。指导毛皮动物养殖发展。负责制定奶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畜禽养殖、牧草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负责饲草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饲草草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畜牧业标准化建设。

(五)动物卫生处。负责全省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拟订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负责动物防疫、检疫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指导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毛皮动物胴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活动、兽医从业人员和中兽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畜禽标识以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承担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饲料兽药处。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兽医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兽医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组织拟订和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产品质量抽检计划,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按照规定负责有关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

(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挂科技与市场信息处牌子)。负责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对畜产品、畜牧业投入品、产地环境、种畜禽质量检测机构和饲草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承担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畜牧兽医行业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收集、分析、发布畜牧兽医行业信息,组织开展监测、统计、运行预警、信息服务工作。承担畜牧兽医信息化、智能化相关建设工作。

(八)畜禽屠宰管理处。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打击私屠乱宰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设置规划。承担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屠宰加工企业转型升级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第五条省畜牧局机关行政编制54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总畜牧师1名、总兽医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畜牧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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