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为落实《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青办发〔2018〕15号)提出的“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9〕17号)要求,现就2018年度全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报范围
2018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报告内容
(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自身建设、业务活动、财务制度、人员管理等内容。(见附件1)
(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填报财务会计报告。除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不再需要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聘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进行审计,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出具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三)党建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党员情况、党组织基本情况及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年度报告方式和时间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山东社会组织网”(http://www.sdnpo.gov.cn/)进行填报。填报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5月31日。
(二)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在网上填报和上传资料;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将年度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
(三)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年度报告材料。
四、年度报告程序
(一)网上填报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山东社会组织网”进行填报,具体路径为“山东社会组织网—办事大厅—登记年报在线申报—管理—年度报告、党建年报”(http://218.56.48.184:8088/socialorg/net/login.jsp)。用户名为社会组织汉字全称或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1。
社会组织进入年报界面后,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完成所有报表的在线填报。
(二)上传附件
社会组织应在“上传电子文件”栏,上传以下附件: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打印《2018年度工作报告书》首页和年度报告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经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扫描上传。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前置许可的,需扫描前置许可证副本并上传。
3.凡已建党组织的,需扫描党组织成立批文并上传。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同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扫描件。
年报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上报”按钮上报。
(三)网上公示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年报系统报送的年度报告,将自动在“山东社会组织网”公布。
2.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信息分为必须公开项和选择公开项两类。选择公开项由社会组织在填报年度报告时标注是否公开,在社会组织通过年报系统上报的同时,由系统自动按标注情况在信息平台公开或不公开。
3.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或者捐赠人、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内容,不予公开。
4. 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符合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要求的,民政部门可出具“年检合格”的年检结论。
五、注意事项
(一)各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填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一律不再受理。
(二)各社会组织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年度报告中的每一项内容,不得漏填、漏报、瞒报项目。因填报错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三)年度报告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信息平台向申报人反馈。申报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按照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年度报告。
(四)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开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补充说明。
六、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社会组织年报公示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整改:
1.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 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4. 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5. 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的;
6. 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7. 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8.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0. 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11. 重大活动不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被有效投诉举报的;
12. 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按要求建立的;
13. 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 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7. 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8. 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
19.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20. 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限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未按期换届的;
21. 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干部)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社会团体兼职的;
22. 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3. 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24.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
25.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
26. 年检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7.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二)年报公示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年度报告,或是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有异议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书面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四)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监督,每年按照不少于社会组织登记数量5%的比例,随机确定抽查的社会组织名单;在对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六)各区(市)登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年报服务电话:0532-82106027;
党建年报电话:0532-82107166;
技术服务电话:0531-86913448;QQ群614759440。
附件:
1.市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具体内容
2.年度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3.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年报操作说明
青岛市民政局
2019年3月15日
游金地
标签: 青岛市人民政府 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