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报7月10日讯之前,本报报道了市民佘先生误转工资款4460元,对方不予退还的事情.当时本报在报道此事之后,佘先生向城阳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本报7月4日对此事进行了追踪报道.(版面截图)
2018年8月份,佘先生曾向半岛都市报反映,他在2018年1月29日在给工人发工资时将四千余元误转给了一个微信备注名为"李阳"的人,但对方拒绝退款.佘先生向城阳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城阳法院判决被告巩某支付原告佘先生人民币4460元以及利息等.近日,佘先生向记者反馈称,巩某将钱还给了他,并且还赔偿了2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以及650元的诉讼费.
半岛记者潘立超实习生那丹报道
本报7月10日讯之前,本报报道了市民佘先生误转工资款4460元,对方不予退还的事情.当时本报在报道此事之后,佘先生向城阳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近日,城阳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审判,判决被告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佘先生人民币4460元以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造成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日前,此事有了新进展,市民佘先生向记者反馈称,当时拒绝还钱的巩某重新加了他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原来误转的钱还给了他,并且还赔偿了2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以及650元的诉讼费.
记者通过佘先生发送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到,原本已经将佘先生拉黑的巩某主动加了佘先生微信好友,并且表示愿意还钱.经过一番协商,最后巩某先把钱还给了佘先生,并且还给了佘先生2000元的损失费以及650元的诉讼费.
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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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微信误转钱 精神损失 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