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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有没有加班? 员工起诉中石化青岛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被驳回

2019年07月24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J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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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民袁先生2016年8月2日进入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工作,2017年11月30日,中石化青岛分公司解聘了袁先生。

  市民袁先生2016年8月2日进入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工作,2017年11月30日,中石化青岛分公司解聘了袁先生。此时袁先生认为,他工作期间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遭到对方拒绝。随后,袁先生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中石化青岛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袁先生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42690.02元。但中石化青岛分公司不服,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袁先生的上诉请求。

  袁先生2016年8月2日进入中石化青岛分公司工作,袁先生称,公司要求他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24小时,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并在他工作期间,公司要求员工在考勤表上签字,虽然考勤表上的时间未超过7个小时,但那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要求员工每月签一次假的考勤表。而对于自己真实工作时间方面,袁先生称,因其工作岗位及性质原因,会将加油时所收款项放入中石化青岛分公司指定地点并在《加油站投币记录&现金核实表》签字,袁先生签字后其领导会签字确认。所以该表格可以证明自己真实的加班情况。

  对此,袁先生曾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称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上班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法定节假日不休息。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18]第201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石化青岛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袁先生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42690.02元。

  中石化青岛分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中石化青岛分公司辩称:袁先生的工作时间安排为早班、中班、夜班、休息,每班次休息1小时,实际每天工作不超过7小时,每月合计工作平均不足160小时。并不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167小时。同时中石化青岛分公司还提出,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袁先生所执行的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普通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袁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字的考勤表具有法律效力,袁先生应对自已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袁先生所提供的《加油站投币记录&现金核实表》的复印件不足以确认存在加班事实而推翻考勤表所表达的内容。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袁先生的仲裁请求。

  袁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将公司起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审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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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中石化 加油站 加班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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