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刘先生2018年5月20日通过互联网在人寿青岛分公司投了1份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刘先生遭遇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为10万元。
市民刘先生2018年5月20日通过互联网在人寿青岛分公司投了1份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刘先生遭遇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为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2018年9月18日,刘先生触电意外身亡,其父母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简称人寿青岛分公司)要求索赔,但遭到拒绝。随后刘先生的父母将人寿青岛分公司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定,人寿青岛分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刘先生所投的保险名为“中国人寿开心保无忧综合意外白金计划”,根据合同,保险金额为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10万元。如被刘先生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刘先生本人。
2018年9月18日,刘先生在河边电鱼时,不慎碰到自己携带的电瓶,导致触电受伤,随后被送往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先生的父亲向人寿青岛分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对方拒绝。根据人寿青岛分公司2019年1月21日向刘先生父亲出具的《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中写明:私自电鱼属于非法活动,经合议,予以拒付。
庭审中,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辩称,刘先生电鱼的行为系犯罪行为,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形,人寿青岛分公司对刘炽林触电身亡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使用自制的电瓶电鱼,确系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但该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可能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先生的行为已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刘先生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对中国人寿青岛分公司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支付刘先生父母险金10万元。
来源: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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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电鱼 保险 中国人寿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