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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意见: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将这样处理

2019年08月06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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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5日发布,该院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公安局联手出台《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5日发布,该院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公安局联手出台《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特点是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为了进一步提高侦办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制度文件的规定,结合青岛地区工作实际,三部门制定本实施意见。

关于当前办理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原则,《意见》中规定,一是严厉打击和区别对待并重。二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三是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要从侦查源头开始,强化追赃挽损,尽最大努力挽回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促使被告人改过自新积极退赃,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以外的人,虽然犯罪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到案后积极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尽力弥补本人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关于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意见》中规定,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意见》中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上游”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别定罪处罚。

《意见》中还对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关于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关于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关于遗漏集资参与人及请求追加起诉的处理、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关于追缴集资参与人的非法收益及被告人的退赔、关于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机制问题、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等,做出一系列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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