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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金地协会名录:青岛市合唱协会(章程)
2015年03月26日 09:19 商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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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青岛市合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QINGDAOCHORUSASSOCIATON。

  第二条协会是由青岛市专业、业余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词曲作者、合唱团体及合唱活动组织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非营利性的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为普及与提高青岛市合唱艺术水平、开展群众合唱活动、推荐合唱作品、发展各民族合唱艺术事业、加强国内外交流、促进人民素质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青岛市市北区武定路2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策划、组织与市内外、省内外及国内外相关机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协会所属的各个专业委员会工作,如指挥、作词、作曲、演唱、作品知识培训等,举办各种形式、层次和类别的合唱知识培训及学术讲座。

  (三)不定期组织协会会员间的联谊、展演等交流活动,为协会会员提供展示、交流的平台。

  (四)参与并积极配合国家部门、专业团体机构、企业社团、社区、学校等举办的地区性、全市、全国性和国际性各种文化艺术活动。

  (五)广泛与国内外合唱组织建立联系、促进学术、资料信息交流;向会员及时分享相关艺术活动信息。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青岛市合唱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正式成为个人或团体会员。

  (一)专业合唱团体、企业合唱团体、校园合唱团体、社区合唱团体以及成立一年以上并坚持排练、演出的社会合唱团体可申请团体会员。

  (二)专业团体及非专业团体合唱指挥、合唱团员、音乐教师、合唱词曲作家合唱艺术活动组织者等,可申请个人会员。

  (三)热爱合唱艺术事业、热情赞助、支持合唱活动与合唱团的组织者或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计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授权秘书处组联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章程,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一年不交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利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或在会长委托下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 (免责声明:此域名下的内容以及本文内容均为转载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邮箱:27652307#qq.com (把#改成@),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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