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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2015年04月03日 16:17 法律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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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4月2日下午召开的全市法院立案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市法院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将以往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对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要求,从现在起,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全市两级法院都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起诉状样本,耐心回答当事人就立案问题的问询,全面准确告知立案材料有关要求。当事人立案材料不全或起诉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如何补齐或更正,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反复修改。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求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严格执行立案受理法定期限,七日内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立案审查结果。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同时,法院根据情况建立预约立案制度,因地制宜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便捷的立案服务。充分发挥全省法院律师平台的立案职能,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另外,法院也应全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善意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依法提出合理诉求。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将依法予以追究。

  据悉,市中院将加强对全市基层法院的立案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登记立案、不出具书面凭证、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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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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