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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金地】青岛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2015年02月05日 14:17 商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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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青岛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英文译名:QingDao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QDHRA)

  第二条 本会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自愿参加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会具备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搭建企业、事业、高(职、技)校及其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间交流、沟通、提升的平台,致力于服务其人力资源发展,促进其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为政府制定人力资源政策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青岛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协会桥梁作用,在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其它组织之间建立通畅、高效的沟通渠道。

  (二)、为促进我市各产业健康、协调发展,积极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人力资源政策提供服务;

  (三)、协调会员单位人才纠纷,促进人才信息共享,协助招聘各类人才,开展人才诚信调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监督;维护会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协会专业委员会、会刊、网站、人力资源管理年鉴等载体,为会员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快车道;高效快速地为会员传递、解读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办理会员委托事项。

  (五)、引进、推广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和工具;开展培训、研讨、咨询等活动,提升我市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六)、开展雇主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成果、优秀论文等的评选,举办人力资源管理主题论坛和专业展览等;与国内外有关社团和专业顾问组织合作,为会员建立资源平台和资源通路。

  (七)、开展调查研究,发布专业信息;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规范会员行为。

  (八)、认真办理市经贸委和市民政局指定或委派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服从本会的章程;

  (二)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无不良用人记录的用人单位;

  (三)建立规范人力资源制度,声誉良好的用人单位;

  (四)对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有需求的企业、高(职、技)校和其它社会组织;

  (五)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与研究的组织或个人。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普通会员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秘书长批准;

  (三)理事会员由秘书长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

  (四)在本会开展的服务或活动中享受优待;

  (五)有退会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将会员证交回秘书处。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按入会权限和相应程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或提前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贸委和市民政局,提前或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会员参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推荐会员进入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名,代表理事会主持协会工作,该副会长驻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并报市经贸委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

  (三)、具备较强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因特殊情况发生个别变动,需要作出调整或变更的,可采取会议或函商2/3以上理事会成员并获所函商的理事会成员2/3以上通过的方式表决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四)检查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筹备理事会等各种会议并起草有关报告;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

  (一)、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等;

  (二)、奖励对协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关键字:青岛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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