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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小贷公司被判解散
2013年10月22日 14:08 财经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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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的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利恒),被法院系统判令解散。受制于资金来源及股权结构等限制,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常因逾期贷款难以回收而自行解散,但被法院判令解散的,广利恒还是全国第一家。

  3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广利恒上诉,维持金华市中院判决,作出解散广利恒的终审判决。

  据财新记者获得的浙江省高院判决书,由于个别股东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广利恒于2011年9月后停止正常放贷业务。自2011年下半年起,金东区工商分局多次组织股东就公司股东之间的个人经济纠纷、公司逾期还贷等问题进行协调,但未果。广利恒公司曾于2011年11月3日、2011年12月22日、2012年4月20日三次发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为股权转让或决定公司解散、清算、逾期贷款催收等,股东大会仅于2012年5月24日召开成功,但未能形成决议。

  前瞻资讯金融分析师刘吉伟指出,由于自身违规操作,广利恒的股权结构不合理,继而引发股东治理难题,并不是行业共性。但从此事件可以折射出,小贷公司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技术较差的困境。

  隐名投资协议

  据工商资料显示,广利恒于2009年12月31日经工商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在金东区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据浙江省高院判决书及工商资料显示,广利恒的股东包括: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金华市威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自然人楼晓红、吴剑鸣、盛秀春、李炜华、谢法岳、徐贵炉、毛黎明等。其中,恒辉铁塔持股20%,谢法岳持股5%、毛黎明及徐贵炉持股2.5%,其他股东均持股10%。

  但实际上,在广利恒成立之初,股东之间签订了《隐名投资协议》,某些股东实际出资挂在另一些股东名下,因此,主发起人恒辉铁塔董事长邵福林实际持股30%、楼晓红实际持股25%、正鹏建设董事长邵燕芳实际持股15%,造成个别股东实际控股情况超出了浙江省规定的投资上限。

  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小贷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好贷网总裁李明顺指出,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股东,但由于相应的监管政策,小贷公司的最大股东有股权占比限制,造成股权过于分散,同时重要事项就需要开股东大会,效率很低。

  “包收包贷”模式

  广利恒的经营模式为“包收包贷”,即相关股东对名下的贷款额度负责,且对关联贷款实施追加担保。据业内人士指出,具体来讲,这种模式基本由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或股东间联保来对外发放贷款,或者贷款直接被公司股东作担保自己借出。

  刘吉伟指出,“包收包贷”模式问题就在于,一旦有一个股东的贷款收不回来,其他股东担心自己的投资无法收回,便会以此要挟,拒绝自己名下担保的贷款收回,引发股东矛盾。同时,后续股东提供担保的贷款并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而是根据持股比例各自划分贷款额度,实际已经不是“合法”贷款,公司管理层形同虚设。

  浙江省高院判决书指出,由于此经营模式,公司的业务经营实际上处于权利“割据”状态,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履行职能受到重大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发挥功能。

  因此,由于广利恒公司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及“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等导致公司解散的法定要件,浙江省高院维持金华市中院原判,要求广利恒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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