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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品“三小”今后需持证经营

2017年06月02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承欢大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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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小”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小作坊、小餐饮等食品“三小”业态,今后将纳入正规管理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了。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一系列主题活动,宣传《条例》,审查并颁发《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根据《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据职责分别承担组织、协调、配合开展“三小”食品安全监管与服务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并达到以下6项标准:

  (一)亮证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持有登记证;食品摊点持有备案信息公示卡。“三小”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以上证(卡)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二)安全承诺。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公众监督。

  (三)原料公示。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记录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使用情况,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加工原料、添加剂名目公示》。

  (四)单据留存。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单据,以证明进货渠道合法。进货单据留存不少于六个月,并放置于生产经营场所。

  (五)操作规范。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要求。

  (六)场所清洁。场所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整齐摆放,无苍蝇蚊虫、无异味。

  根据《条例》,小作坊和小餐饮首先要实行登记制,取得《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目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完成了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及证书打印准备工作,部分区市通过前期宣传和动员工作,已经为具备登记条件的小作坊小餐饮经营业户进行了现场审核,我市第一张证书6月1日上午在胶州市中云街道食药所发出,胶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现场发证。

  6月1日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将组织多种形式的《条例》实施主题宣传活动,主要以进社区、进业户开展《条例》和登记办法等知识宣传、培训为主。如莱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采取进10个社区、到10所校园及周边、进5家集贸市场宣传,开展“三小”调查等方式,增强宣传活动针对性;高新区将活动办到肖家大集,直接贴近百姓生活。

  下一步,我市还将在切实加强“三小”监管、完善“三小”规范机制、引导“三小”提档升级方面加大排查、监管、指导、帮扶力度,开展一对一的“在一线助规范”活动。至2020年,每县(市、区)创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或食品摊点示范街(区、园、村)不少于5个。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支持示范街(区、园、村)争创“食安山东”品牌。

  相信随着这些食品安全条例的深入管控,我国的食品安全将前进一大步。

  来自:齐鲁网

  原标题:青岛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今后需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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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承欢大仁]
标签: 正规管理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 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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