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27日,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这是青岛首例由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青岛首例由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6月27日,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这是青岛首例由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今年4月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了3名法官加4名陪审员的大合议庭审理本案,并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对本案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
原告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称,原告于2002年8月成立,是一家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公募基金会,是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被告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20日以来在生产过程中因超标排放污水受到行政处罚36次,但其拒不改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给环境带来持续性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并承担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
被告辩称,虽然36次出水超标是事实,但出水超标系进水超标造成,而进水超标非被告所能控制,经过被告生产经营减轻了水污染,而非导致了水污染,在被告积极采取了补救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具有水污染行为。发现超标后,被告已积极采取了各种措施,投入了巨额费用,在目前公司尚没有盈利的情况下,履行社会责任,向总部申请了资金,才得以维持运营。
庭审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双方就诉争的问题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经合议,合议庭当庭裁定被告从即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排污必须达标。被告从即日起每天监测采集出水水质数据,每7天将采集的数据报送合议庭一次,直到本案结案为止。
法庭将另行通知继续开庭审理本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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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