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青岛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部分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该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青岛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部分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该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等相关要求,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青岛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部分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该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与原政策相比,《通知》主要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是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三是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四是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是制定了市内六区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政府指导标准。
六是明确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记录留存备查。
七是若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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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新规 青岛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