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和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情况,对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责令立即改正。
近日,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和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情况,对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不到位的用人单位责令立即改正。
7月17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专项检查中查处一家企业未为127名职工发放6月份防暑降温费,后立即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要求企业补发6月份防暑降温费17780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还将通过举办座谈会和送法上门的形式,引导企业自查自纠,要求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情况,增强守法意识,现场指导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确保企业夏季生产正常有序运行。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我市发放高温补贴的范围为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我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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