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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管道燃气价格新规

2018年08月31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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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近日,青岛市物价局制定并发布了《管道燃气配送价格监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该本规则自2018年10月1日试行,试行期至2020年9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近日,青岛市物价局制定并发布了《管道燃气配送价格监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该本规则自2018年10月1日试行,试行期至2020年9月30日。

规则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分级管理、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的核定、配气价格的制定和校核、定调价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则试行有利于提高配气价格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规则同时要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其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价格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燃气配送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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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配送价格监管规则(试行)的通知要点

城镇管道燃气配送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

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及价格管理权限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和城阳区范围内的配气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区(市)政府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配气价格。

城市燃气企业的燃气销售、燃气配送与工程安装业务应实行独立,暂不能实现独立的,必须实行财务独立;若燃气销售与燃气配送业务未实行分离,则燃气销售不得获取利润,只允许弥补购气及财务等成本。

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准许成本的核定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以计入准许成本。

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但本规则实施后首次核定的配气价格不得高于本规则实施前的配气价格;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运行维护费是与配气业务相关的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之和,但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

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燃气配气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拟定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其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

游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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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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