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将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从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将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从青岛市物价局获悉,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正式确定。
通知提出,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按照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按月下达、按月计费,核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非居民用水分为三档实施累进加价,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但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50%部分(含),按非居民基本水价的一倍加收;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按非居民基本水价的两倍加收。其中的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城市教育附加费。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价格按照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加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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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 基本水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