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16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19年第5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又有5人被终生禁驾。
7月16日,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公布了2019年第5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又有5人被终生禁驾。记者了解到,这5名驾驶员中,驾龄最长的14年,驾龄最短的2年。5名驾驶员中1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其他4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终生禁驾。
据了解,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驾驶人被处以终生禁驾处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2018年2月17日18时许,李某驾驶车号为鲁BM67F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胶州市杜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胶西镇小李家庄村路段,与由东向西抱着幼童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及幼童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肇事后,犯罪嫌疑人李某驾车逃逸,于当日投案自首。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李某某及幼童不负事故责任。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李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醉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
2017年11月26日17时10分许,张某某醉酒(140.98mg/100ml)后驾驶鲁BA13S7号小型轿车沿胶州市铺集镇沟里路村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铺集镇沟里村南侧路段,偏左行驶,与对行侯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载战某某)相撞,致侯某某、战某某受伤;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2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逸。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某、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某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张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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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交警 肇事逃逸 终身禁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