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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养犬条例》,每户限养一只,养狗登记缴费
2017年06月06日 10:28 街头巷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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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5日下午,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赵军同志就《养犬条例》做相关政策解读。市城市管理局执法支队、市畜牧局、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随着城市养犬数量不断增多,市民对城市养犬问题的不同意见不断引发热议,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逐渐形成涉及面广、争议性强的热点问题。在市民对养犬问题的投诉举报中,养犬影响市容环境、扰民和流浪犬等问题反映较多。为规范和引导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维护好文明城市良好形象,在去年立法中,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深入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进行调研,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座谈,通过网络媒体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建议,借鉴吸收国内大城市养犬管理经验,制定了《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作为规范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施行养犬登记和缴费制度


  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携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按照每只犬4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市公安局依托宠物医院等社会资源,在市内三区和崂山区选定24家宠物医院作为养犬登记服务站,完成了养犬登记收费系统建设,并派驻民警和辅警开展养犬登记和收费相关工作。市畜牧兽医局也在上述四区选定30家宠物医院作为犬只狂犬病定点免疫服务单位,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加施免疫电子标识和发放免疫登记卡等工作。


  二、烈性犬禁养和犬只限养制度


  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确定了烈性犬名录,居民不得饲养名录中规定的烈性犬。居民每户限养一只犬,《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


  三、实行免疫登记和电子标识管理


  符合条件的犬只应当注射狂犬病疫苗,实行免疫登记卡和电子标识管理。犬只死亡应当按照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理。


  四、进一步明确了公安、城管、畜牧兽医等部门的职责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养犬登记、收费,查处养犬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负责捕捉流浪犬,查处养犬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植入电子标示,查处养犬人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五、提高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一方面,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罚款可达2000元;另一方面,增加了没收犬只的处罚种类,设定了扣押违章犬只的行政强制措施,便于执法机关对危害性强、难以制止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当场处置。


  六、增加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协助开展宣传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文明养犬,制定实施养犬管理规约等方面的规定。


  为贯彻好《条例》,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细致地做好《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和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争取养犬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报道,举办文明养犬公益活动,印制《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及相关宣传材料,在街道楼院、办公楼宇、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宣传。公布了公安、城管、畜牧等部门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养犬登记服务站、定点免疫服务点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认真办理群众的查询求助和投诉举报。


  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畜牧兽医局等有关单位已经完成《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于6月8日起,在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养犬信息登记、免疫和加施电子标识等工作,希望广大养犬市民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主动为犬只登记挂牌、免疫挂标,依法文明养犬。


  常见问题解答


  一、单位饲养护卫犬怎样办理手续?


  答:单位饲养护卫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养犬信息登记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储存、危险品存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


  2、单位划定专门场所饲养护卫犬,饲养场所应当具有坚固的墙体和护栏,能够有效限定护卫犬的活动空间,有效隔离护卫犬与非饲养人员接触;


  3、具有实心钢材焊接而成的犬笼;


  4、有专职饲养人员负责犬只管理;

 

青岛发布《养犬条例》,每户限养一只,养狗登记缴费

青岛发布《养犬条例》,每户限养一只,养狗登记缴费


  5、建立落实定点圈养、专人饲养、专人保管、定期免疫清洁、应急处置预案等安全养犬管理制度。


  二、犬牌丢失应当如何补办?


  答:公安机关已就如何补办犬牌向市物价局提出请示,市物价局尚未作出批复。


  三、哪些区域不允许遛犬?


  答: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携犬进入下列三类场所:


  第一类场所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第二类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第三类场所包括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当然,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


  此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四、公安机关可以扣押犬只吗?如果可以的话,什么情况下扣押犬只?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犬只:


  1、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3、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五、楼里有很多养狗的,狗叫声扰民严重,应当怎么办?


  答: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遇到这种养犬扰民的情况您应当立即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民警会尽快出警进行处置。


  六、被邻居养的狗咬伤了,应该怎么办?


  答: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您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会及时出警进行处置,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过失造成的犬只伤人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小区旁边有一家单位养了一条狼狗,有时候不拴绳跑出来,周围路过的人都很害怕。请问,怎么办?


  答: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您应当立即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民警会尽快出警进行处置。


  八、邻居养了一只藏獒,我们都怕被狗咬了,应该怎么办?


  答: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居民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市民如果发现饲养烈性犬的行为,应当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处置。


  青岛新闻网6月5日讯(记者陈志伟)6月5日下午,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赵军同志就《养犬条例》做相关政策解读。市城市管理局执法支队、市畜牧局、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随着城市养犬数量不断增多,市民对城市养犬问题的不同意见不断引发热议,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逐渐形成涉及面广、争议性强的热点问题。在市民对养犬问题的投诉举报中,养犬影响市容环境、扰民和流浪犬等问题反映较多。为规范和引导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维护好文明城市良好形象,在去年立法中,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深入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进行调研,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座谈,通过网络媒体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建议,借鉴吸收国内大城市养犬管理经验,制定了《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作为规范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施行养犬登记和缴费制度


  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携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按照每只犬4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市公安局依托宠物医院等社会资源,在市内三区和崂山区选定24家宠物医院作为养犬登记服务站,完成了养犬登记收费系统建设,并派驻民警和辅警开展养犬登记和收费相关工作。市畜牧兽医局也在上述四区选定30家宠物医院作为犬只狂犬病定点免疫服务单位,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加施免疫电子标识和发放免疫登记卡等工作。


  二、烈性犬禁养和犬只限养制度


  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确定了烈性犬名录,居民不得饲养名录中规定的烈性犬。居民每户限养一只犬,《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


  三、实行免疫登记和电子标识管理


  符合条件的犬只应当注射狂犬病疫苗,实行免疫登记卡和电子标识管理。犬只死亡应当按照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的无害化处理。


  四、进一步明确了公安、城管、畜牧兽医等部门的职责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养犬登记、收费,查处养犬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负责捕捉流浪犬,查处养犬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植入电子标示,查处养犬人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五、提高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一方面,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罚款可达2000元;另一方面,增加了没收犬只的处罚种类,设定了扣押违章犬只的行政强制措施,便于执法机关对危害性强、难以制止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当场处置。


  六、增加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协助开展宣传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文明养犬,制定实施养犬管理规约等方面的规定。


  为贯彻好《条例》,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细致地做好《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和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争取养犬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报道,举办文明养犬公益活动,印制《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及相关宣传材料,在街道楼院、办公楼宇、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宣传。公布了公安、城管、畜牧等部门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养犬登记服务站、定点免疫服务点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认真办理群众的查询求助和投诉举报。


  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畜牧兽医局等有关单位已经完成《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于6月8日起,在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养犬信息登记、免疫和加施电子标识等工作,希望广大养犬市民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主动为犬只登记挂牌、免疫挂标,依法文明养犬。


  常见问题解答


  一、单位饲养护卫犬怎样办理手续?


  答:单位饲养护卫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养犬信息登记和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成品油储存、危险品存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


  2、单位划定专门场所饲养护卫犬,饲养场所应当具有坚固的墙体和护栏,能够有效限定护卫犬的活动空间,有效隔离护卫犬与非饲养人员接触;


  3、具有实心钢材焊接而成的犬笼;


  4、有专职饲养人员负责犬只管理;


  5、建立落实定点圈养、专人饲养、专人保管、定期免疫清洁、应急处置预案等安全养犬管理制度。


  二、犬牌丢失应当如何补办?


  答:公安机关已就如何补办犬牌向市物价局提出请示,市物价局尚未作出批复。


  三、哪些区域不允许遛犬?


  答: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携犬进入下列三类场所:


  第一类场所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第二类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第三类场所包括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当然,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


  此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四、公安机关可以扣押犬只吗?如果可以的话,什么情况下扣押犬只?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犬只:


  1、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3、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五、楼里有很多养狗的,狗叫声扰民严重,应当怎么办?


  答: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遇到这种养犬扰民的情况您应当立即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民警会尽快出警进行处置。


  六、被邻居养的狗咬伤了,应该怎么办?


  答: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您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会及时出警进行处置,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过失造成的犬只伤人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小区旁边有一家单位养了一条狼狗,有时候不拴绳跑出来,周围路过的人都很害怕。请问,怎么办?


  答: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您应当立即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民警会尽快出警进行处置。


  八、邻居养了一只藏獒,我们都怕被狗咬了,应该怎么办?


  答: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居民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市民如果发现饲养烈性犬的行为,应当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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